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当前推进证券期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弥补现代型诉讼机制之匮乏、推进行政调解与行业调解之发展两方面重要价值。除了重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既有规则与政策以外,《通知》在示范判决机制、涉调解协议案件审理范围、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的调解义务等方面的尝试值得关注。
首先,该机制有效补充证券期货纠纷诉讼制度。证券期货侵权或违约遭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具有扩散性,证券期货争议属于典型的现代型纠纷,难以通过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获得有效解决。在比较法上,涉及损害赔偿的现代型纠纷主要通过集团诉讼、团体诉讼、示范性诉讼等新型民事诉讼制度谋求解决。
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团体诉讼通常被理解为《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化,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只能提起旨在保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纯粹消费公益诉讼,已遭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均属于特定主体,不存在团体诉讼适用之空间。《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因采取“加入制”而难以形成大规模诉讼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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