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打假”,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打假,而是有预谋地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冒、过期或存在问题的食品商品带进超市,采用藏匿、掉包之后再购买,最后以购买到问题商品食品为由,或通过投诉或跟超市直接索赔,这些人不仅混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之中,而且专门以此牟利作为职业。据报道,在北京等地就有一群针对中小超市为目标的恶意打假职业人,专门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有恶意打假者因被抓“现行”,已被警方刑拘。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是这项旨在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也让一度饱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拥有了合法地位。
按说,无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真正购买到问题商品都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资格,并不能以“知假买假”而剥夺其投诉索赔资格,知假买假同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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