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6日电 国家工商总局5日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拒不召回缺陷产品怎么办?预付卡乱象咋遏制?快递丢失咋 赔偿?拆封商品能否无理由退货?维权渠道怎么理顺?……针对消费者反应强烈的诸多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事关你的切身利益,快来 看一看,提提建议吧。
缺陷产品应及时召回
——是否召回不能再“任性”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生 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对确认存在缺陷的商品、服务,应当立 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
[解读]前不久,宜家拒绝召回“夺命柜”引发争议,不过以后“宜家们”可能不能再那么任性了。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注意到,条例专门对缺陷进行了定义:“缺陷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还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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