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拟立法预防腐败,日前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报道,预防腐败条例的重点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并将在官商勾结,“裸官”贪腐、“红包”礼金变相受贿、领导干部亲属、子女以及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涉案资金财产转移海外以及干部“带病”提拔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着力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体系。
地方制定反腐条例,深圳并非是首吃螃蟹者。之前先后有汕头、珠海、广州等城市以及广东等省份制定了相关条例。不过,所有这些地方的预防腐败条例,到后来似乎都悄无声息,外界并不清楚其效果如何。但按照一般常理可以想见,可能效果并不如意,否则,地方多半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另外,从广东最近几年被查处的腐败官员来看,亦可见这些反腐条例没有起到多大作用。
深圳的反腐立法是否会步上述条例后尘,先不作评价,因为没有看到条例文本。但从媒体报道来看,似乎未有很大突破。像广东的预防腐败条例,曾明确规定“裸官”任职问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不再“纸上谈兵”,建立回避制度、防止利益冲突等,都曾得到反腐学者的好评,认为是突破。珠海则启动了对问题官员的倒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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