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婚变事件已热闹了好多天,舆论高烧不退。有媒体报道,王宝强与其妻子马蓉、子女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可能已遭其妻马蓉擅自转移。当然,这些消息未经证实,难以确认。但婚内盗窃共有财产、婚内侵占共有财产、婚内恶意转移共有财产的案例,古今都不少见。
出于好奇,我翻了几本刑法典,抄了一些域外刑法中关于家庭内部盗窃犯罪的条文如下:
一、中国澳门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条(盗窃)
一、存有将他人之动产据为己有或转归另一人所有之不正当意图,而取去此动产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二、犯罪未遂,处罚之。
三、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加重盗窃罪)
一、如属下列情况,盗窃他人之动产者,处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
a)该动产属巨额者;
二、如属下列情况,盗窃他人之动产者,处二年至十年徒刑:
a)该动产属相当巨额者;
第二百零三条(自诉) 如在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及第二百零二条所规定之情况中出现下列情形,则非经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a)行为人系被害人之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