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的论坛上,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处长高莉指出,为进一步优化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监管层希望在新三板创新层里进一步推进“双创”债;但同时,中小企业的风险确实较大,结合风险定价以及长期债权管理的需要,应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的股债结合产品,目前可行的是私募可转债。
什么是“私募可转债”?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出台,其中涉及到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创新金融产品有望率先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私募可转债为例,私募可转债一直被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利器,对于中小企业的成长帮助巨大,但是目前的法律界定还十分模糊。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领域的关系,即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基金关系、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而可转债券主要涉及到股权和债权的关系。基于这两种关系,同样的法律空间还可以拓展到股转债方面。
目前我国财经法律还不允许公司间相互直接借债,而是必须通过第三方委托授权,进行企业间的借贷。如果私募可转债要在法律方面获得认可的地位,那么首先要解决公司间直接借贷的合法地位,因为后者直接定义了面向企业发行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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