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8月29日至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该次会议的一项议程是“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根据新华社报道中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3年、2014年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两年多来,有关试点取得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为此,需要按照授权决定对相关法律作出修改,将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由此,中国外资法律迎来影响深远的“小”改。本文拟简要回顾本次修改的背景,分析其主要内容,展望即将制定的负面清单以及未来将对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资实行的管理模式,最后简要谈及此次修法对外商投资实务的影响。
一、此次外资法修改的背景
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部法律(以下合称“三资企业法”)中的11项行政审批规定。该授权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期限为三年,“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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