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衰老煤矿的退出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出台政策,支持原国有煤矿政策性破产。到2008年,全国共关闭破产270多处煤矿(企业),依法处理了大量债务,妥善安置了200多万下岗职工,相当一部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和社会管理,解决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许多问题,有力地促进了矿区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当时所确定的政策执行时间已经到期,新的政策衔接相对滞后,造成一方面需追加的补贴资金尚未落实,破产煤矿持续稳定运转困难加大;另一方面受当时条件限制,原定政策核定的补贴支出项目少于破产煤矿实际支出项目,支付标准低于实际支付标准等,破产经费缺口较大,企业垫付大量资金,已难以为继。据调查,全国20个省份28家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原国有重点煤矿已垫付资金265亿元。
2012年下半年以来,煤炭需求明显放缓,价格持续下跌,原政策性破产煤矿的主体企业经济效益明显下滑,有的甚至大幅亏损,从而导致破产煤矿运转出现了更大困难,一些破产改革的遗留问题日益凸显。妥善处理破产煤矿遗留问题,不仅关系到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矿区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政策性破产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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