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广西百色田林县女公职人员田京,面临着一个不可思议的尴尬:地方法规规定,她与现任合法丈夫不能生育任何子女,一个都不可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以生育一个子女,而田京恰恰是与一个已合法育有二孩的丧偶的男子结婚,所以,她不能成为母亲!
众所周知,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单独二孩”政策之后,计生政策有了更大的宽松空间,各省区正在修订本地的计生条例,但让人遗憾的是,部分地方的计生地方法规,没有全面、灵活落实三中全会的精神,修订地方法规,像算盘珠子,拨一下,动一下;不拨就不动。有的只机械地修订了有关“单独二孩”条款,没有按三中全会的原则,对人口条例做通盘审议;有的“头痛医头”,却没有借这次修法的机会,纠正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矛盾。
首先,就是前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三中全会之前规定是“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才可以生育;三中全会明确“二孩”政策后,还是这个规定,没有体现三中全会适度放开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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