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网站日前发布消息,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助力自贸区企业海外并购
2013年11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表示,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这项政策发布后,自贸区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增值后,由立即交税转变为可分摊在5年时间内交税,税收压力相应减轻。随着该项政策向全国复制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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