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立案登记制将于5月1日全面施行。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重要举措。
为了配合意见的实施,2015年4月13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之前,已经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均确定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法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民诉解释已于2月4日生效施行。
立案由审查制转为登记制,能在多大程度解决“立案难”难题?现实中的“立案难”又有哪些新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杭平指出,针对当前立案难存在的“不收材料、不理会、不给裁定”三大顽疾,意见明确要求“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这是该意见的主要亮点。
与立案登记制紧密相关的是立案庭地位将发生改变。陈杭平预测,立案庭的作用会大大降低,很难再像以前那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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