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继续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现就申报2015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推荐循环化改造备选园区。各地区限报1个备选园区(已获批复的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有园区循环化改造内容的可另报),对于超报地区,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全部实施方案不予组织评审。
(一)基本条件
1.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7年第18号)或200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通过验收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再制造示范基地(“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除外);
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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