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财政部公布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是对新预算法、43号文等政策文件的延续和对接,这也标志着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管理文件均已出台,地方政府债券的顶层设计框架已经基本搭建完成,地方债务2.0启动之箭已在弦上。
除了定义、信用评级以及信息披露要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一般债券的主要区别在于两点:
第一是专项债券的资金用途为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因此其还款资金来源为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收益(一对一),而一般债权的还款资金来源则为公共财政收入。也正因这种设计,相比于一般债权,专项收益债券比一般债券的偿债资金分析更为复杂一些,专项债券更要求投资者有风险辨别以及风险管理能力。此外,财政部特别提到,在发行专项债券时,尽可能扩大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积极利用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中长期资本,进行期限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专项债券筹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决定了依靠项目本身收益偿还兑付到期债券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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