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防范清算风险,维护支付体系稳定,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本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须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决定全文如下
一、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本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是指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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