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
所谓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申银万国研究所研报称,从近日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看,4月财政政策开始发力,但财政支出中用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在基础设施投资资金来源中的占比仅10%左右,后期经济能否稳住,除了财政发力外,还需打通其他融资渠道,包括PPP模式的大力推广、银行贷款、地方债发行等多渠道。
银行业不得盲目抽贷
对于如何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通知》表示,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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