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将把停车工作作为治理“城市病”的重要举措,做到“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并逐步过渡到“有位购车”。这意味着,是否拥有车位或将成为公众购车的又一制约。此外,参照上述思路制定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力争2016年出台。
上午,在市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副市长张延昆代表北京市政府向会议作《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与管理构建科学完备的静态交通体系”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提到,2017年以前,以规范停车秩序为中心,集中治理“停车乱、收费乱”。到2020年底,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治理制度,树立停车入位、停车付费的理念和氛围。
针对“有位购车”的问题,列席了会议的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表示,上世纪90年代后期北京曾经实施过有泊车车位证明才能买车的措施。现在看,这个措施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只不过非常可惜,由于各种原因,最终在2004年取消了这个措施。
现在,在车位严重缺失的情况下重提“有位购车”,提出的只是一个思路,还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相当大的实施难度。
在“有位购车”的说法中,对于“有位”这一条件如何界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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