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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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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