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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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罚人:韩骞  身份证号:31010919770228xxx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在你担任上海祥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代理”)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期间,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与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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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5〕3号)

受处罚人:韩骞

  身份证号: 31010919770228xxx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在你担任上海祥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代理”)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期间,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与你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你公司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涉及保费2460.3万元。你公司在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后,将上述业务的剩余手续费334.5万元返至保险公司业务员或其指定账户。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存在通过基本户代收保费的情况。2013年会计记录显示,你公司通过尾号为1297的上海银行基本户收取了上海仲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安易保通客户和上海商学院等机构和个人的保费款项,涉及金额共计3.5万元。

  (三)你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未按要求制作客户告知书,且你公司业务员在展业过程中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祥生代理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书》;

  2.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调查笔录;

  3.祥生代理盖章确认的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4.祥生代理盖章确认的与部 ...



本文关键词: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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