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就开始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出台。不过,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人们看到了希望。6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家电召回法规再次增添了一根新网线 。
家电召回有望以消费品召回形式落地
2010年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家电召回制正式以法规的形式走入了人们的视线。据了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管理规定》要求,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可惜的是,时至今日,家电召回制度仍然迟迟未能推出,其相关细则也迟迟未见踪影。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明确了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所负有的召回义务,其中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