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聚焦】
两融允许展期 担保物违约可不强平(上海证券报)
修改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昨日正式发布实施。根据《办法》,两融业务将在维持现有合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允许展期,同时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更加灵活,允许券商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比例等具体要求。
昨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办法》,该办法草案于6月12日开始征求意见。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证监会发布的信息表示,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决定于1日发布实施《办法》,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允许两融业务展期
从主要内容看,《办法》建立了两融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规定券商两融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规模的4倍,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并优化了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业内普遍认为,允许两融业务展期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根据《办法》,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将可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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