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次对中国农业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涉及的业务包括法人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贷款,小型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