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基础上,结合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中央文化企业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请资本预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供股东(大)会同意注(增)资的决议。
二、新组建成立的中央文化企业集团,应加快内部资产、财务整合,以集团名义根据有关规定申报资本预算,预算资金下达到集团账户。
三、中央文化企业应科学、合理编制资本预算,明确预算支出明细、支出测算依据以及标准,对于跨年度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总投资、分年投资,申请总预算、分年预算。资本预算申请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支出。
四、中央文化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编制资本预算项目文本,对数据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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