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具体的惩戒措施包括: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挂钩、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限制电力供应、审慎办理铁路运输、审慎办理融资授信、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等八个方面。
通知要求,各省级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5年8月底前完成上述违法违规煤矿名单的公告和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名单的汇总、转载和转送等工作,将各项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5]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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