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日前起草了《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10日前,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fdcjg@jxjst.gov.cn; 联系电话:0791-86228076 86218580(传真)。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须开专户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应按照《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在委托所在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大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后,应当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划转申请。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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