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框架正趋形成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预算法,确立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依法管理的制度基础。与修订前的重堵轻疏取向不同,修改后的预算法对于地方政府举债:一是更加严格,禁止法律规定之外的一切借债行为。二是强调“疏堵结合、借用还统一”。三是强调长远制度建设,“开正门、堵偏门、筑围墙”,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主要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债的举债主体,明确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是举债规模明确由国务院提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三是关于举债方式,之前地方政府性债务形式多样,包括银行贷款、BT、债券发行、信托、国外借款、融资租赁、集资等多种形式,根据新预算法,今后地方政府债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一种方式,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四是举债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这一点与中央政府债有所不同,体现了从严的要求,也是汲取了西方一些国家通过债务融资筹集社会福利等经常性支出,造成债务缺口越来越大的教训。
除了借与用外,预算法对债务的偿还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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