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从交通部获悉,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旨在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我国水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同时,完善船舶使费管理方式。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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