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为了解决按套计征的缺陷,有人提出免征特定人均面积房地产的思路。如若政府真有能力以家庭为单位计征房地产税,那么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也应该实现立法。
近日,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既然房产税开征很可能已无法避免,那么,让我们把关注的重点转向征税模式,包括税基、征税范围、税率等。
结合政府和潜在纳税人双方的利益,房地产税设计至少要满足两个前提:
第一,新设的税种规模"足够大",抵销其他房地产业流转性税收取消带来的财政减收(当然,还得防止"增一税而不减其他税"的问题,7月15日本报东方评论栏目已对此有过讨论);
第二,新税种对个人、家庭造成的负担不能太大,避免激起纳税人情绪反弹,影响社会稳定。更何况房地产税是直接税--直接从纳税人口袋里掏,还不像"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在绝大多数城市社区连物业费的交纳都很困难的现状下,如果房地产税设计不当,征收效果也很有可能不理想,影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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