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部署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即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规则及监督管理等作了新的规定。
2010年3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施行5年来,我国融资担保业快速发展,老的《办法》已经难以适应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监管的实际需要。
准入门槛大幅提高
新的《意见稿》将融资担保业务定义为“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进行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活动”,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仍需监管部门批准,不过在公司设立门槛上有所提高。
此前《办法》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500万元;而《意见稿》则将设立门槛提高至“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要求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持有融资担保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信用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如果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更是要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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