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9号文”),标志着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5号文)以来,市场化改革终于再度起航。
9号文的突出特征是放弃了5号文以来以“输配分离”为代表的结构分拆路线,转向以促进市场交易为目标的机制改革路线,这无疑成为一项重要进步。不过也要注意到,9号文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其实施需依靠众多配套文件的支撑。然而配套文件却迟迟未能完全出台,反映出电力体制改革的复杂与难解,更重要的是,反映出9号文中存在的隐患。
首先,9号文未对竞争性市场结构形成正确判断。
尽管以往的输配分离观点误解了结构分拆的环节与成本,但其初衷之一,即形成批发市场竞争结构却具有合理性。然而9号文提出的售电侧改革却迅速倒向另一个极端,即适宜结构分拆的环节保持原状,转而引入难以奏效的竞争,从而忽略了批发市场竞争结构的构建。理论和实践均表明,若无竞争性电力批发市场支撑,电力零售竞争不可能实现;即使批发市场充分竞争,零售市场是否适宜引入竞争仍取决于零售侧的需求特征和规制政策。因此,现有的售电侧竞争政策着实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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