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首都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了《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推广应用新技术,是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的限制、禁止使用(以下简称限用、禁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部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第五条 建设部限用、禁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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