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09年3月,吴某某与妻子许某某出资注册成立了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是建材、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电子产品、橡塑制品的销售等。2010年11月,吴某某又与他人在南京市共同出资设立了公司,经营项目是金属制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批发和实业投资。但两公司实际上均从事期货、现货的相关业务,实际控制人均是吴某某。
因贸易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佳、客户不多,吴某某即采用“虚拟交易”的方法来提高知名度,发展客户。为了诱骗客户将资金交给他,吴某某本人及其聘用的陈某某等人,在社会上公开宣传该公司“炒期货”能带来较高收益,吸引他人投资。吴某某还通过与投资人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承诺由永事达公司代为操作期货交易,与客户风险共担,按照3:7的比例与客户分配期货交易盈利,期货交易亏损不足投资金额30%时,公司承担亏损额的30%;亏损额超过投资金额30%,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担,其余部分仍由公司承担30%的方法,降低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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