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一系列将保障性质和投资理财融为一体的新型、复杂险种的诞生,在投保人投保复杂险种的情况下,笼统地说保险可以避债或不可以避债都有失偏颇。
在财富传承的架构设计中,因人寿保险具有“避税”、“避债”、“财富传承”三大功能,一直是实践中运用最多的法律工具。但是,最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执行局”)的一纸通知,给财富传承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混乱,甚至于有人惊呼这是“颠覆性的规定”。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这是怎样的一纸通知?
2015年3月6日,浙江高院执行局向浙江省内各级法院执行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该通知主要表达了如下三层意思:
第一,该通知的出台背景,源于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不少被执行人通过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以规避人民法院的财产查封、冻结和执行;
第二,该通知予以明确,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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