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讨论的19世纪席卷当时全美各州的司法改革,被历史学家称为“1848年的美国革命(the American Revolutions of 1848)”。然而,这么一场波澜壮阔的革命,却始终看上去似乎是乱哄哄的,参与其中的各方其实各有各的权力算计。不过,尽管当时并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改革行动是有组织的,而是一波波地逐渐影响各州,最终汇成1850年代的改革浪潮,这么一场自下而上的革命,却又没有演变成不可收拾的局面,相反却推动了历史的前进。
前面说过,在司法改革席卷美国之前,已经有一些州试行过法官选举,但是并没有引起其他州的重视。即使到了1844年,在衣阿华州的修宪会议上面,一位代表还在谴责密西西比州的司法选举是一个极坏的案例。因为从逻辑上看,很明显采用选举制度后,法官必然容易受到民众意见的影响,有违其立场中道平和的原则以及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他人侵犯的职责,从而弱化了法官应有的作用,并且有损于法治。当时,即使盛赞美国民主的托克维尔也指出这一点潜在的危险,谈及司法选举时曾经预测“这些创新迟早会结出苦果。终有一天,人们会看到行政官员和地方法官独立性的丧失,届时不仅司法权、乃至整个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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