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0年1月18日,郑某某经(居间人)王某某介绍到某期货公司处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乙方(郑某某)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交易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自己的密码。乙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后已经领取并修改了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所有密码。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露所带来的损失甲方(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开户当天,郑某某还向期货公司出具《客户声明》,内容为:“本人郑某某经(居间人)王某某介绍到贵公司开户进行期货投资,本人知晓王某某为居间人而不是贵公司正式职员,并知晓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盘。本人在此声明,本人如若将自己的期货交易账户委托他人(包括居间人)进行操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根据郑某某在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单记载,2010年2月1日,该期货交易账户通过银期转账分三次共转入资金140100元;2010年2月4日通过银期转账从该期货交易账户转出资金65692元;2010年2月5日又分四次共转出资金28154.35元。该期货交易账户在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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