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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第三条学校概况1、学校名称: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3、办学层次:高职高专4、学校代码:119085、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14号6、学校基本概况:学校是天津市唯一一所医学类高职高专院校,具有百余年卫生职业教育历史,传承积淀了深厚的卫生职业教育办学理念。2008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11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验收。2012年10月,学校凭借雄厚的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被评为“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以鲜明的医学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成果获得“2012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殊荣。学校每年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输送高质量毕业生,广泛受到用人单位好评,学校就业率持续保持在98%以上,签约率保持在83%以上,专业对口率95%以上,在天津市普通高校中名列前茅。具有良好公信力的中国第三方教育数据咨询和质量评估机构----麦可思公司的调查报告显示:我校的就业结果及就业质量较好,就业状况满意度较高,比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高12个百分点,就业率比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高3个百分点。学校设有护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卫生事业管理、药学与医学检验技术系、医疗技术系等6个系,基础医学和公共课2个教学部及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目前,学校开设护理、药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医学营养、医疗美容技术、助产、医疗保险实务、中药等19个专业。学校在校生7000多人,现有天津市人民医院、天和医院、海河医院、安定医院、天津市口腔医院5所附属医院,166余家校外实训基地,分布在天津、北京、上海、山东、广州等地;学校始终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现有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国家级精品课程9门、市级精品课程13门、市级优秀教学团队4个、市级教学名师3人。学校拥有一支优秀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首页1[2][3][4]下一页尾页

  •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4、学校代码:11908  5、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14号  6、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公办护士学校。百余年来,学校紧紧依托行业,走联合办学之路,突出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实践性”,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2011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验收,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跻身全国百强之列,成为卫生职业教育的排头兵。2011年获批国家高等职业教育药物制剂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并在示范校建设成果展中荣获“最具推荐价值资源库奖”。2012年学校凭借雄厚的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被评为“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  学校地处城市副中心,毗邻海河职业教育园,位于医疗卫生机构密集区,占地600余亩,建筑面积近17万平方米,在校生达7400余人,现有170余家校外实训基地。设有护理、药学与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疗技术、公共卫生与卫生事业管理6个系,医学基础和公共课2个教学部。学校具有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316人,兼职教师434人。现有实习基地170余家,主要分布在天津、北京和上海,为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提供了坚强保障。  学校始终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创建卫生职业教育“一三五”人才培养模式总体框架。现有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9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9门,市级优秀教学团队4个、市级教学名师3人,政府特贴专家2人。就业率持续保持在98%以上,签约率在80%以上,专业对口率在95%以上。  学校是全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单位、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高职医学教育组主任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高职高专分委会主任单位。作为国家级护理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首个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全国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核基地、天津市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学校不断服务于全国和地方医疗卫生事业,并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在天津滨海新区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卫生事业发展中,提供着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学校将传承百年历史文化,创造新的世纪辉煌,培养人才、服务社会,办人民满意的卫生职业教育,努力成为国内领先、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品牌校、医药卫生职业教育特色校、百年传承与创新发展的文化强校。  具有良好公信力的中国第三方教育数据咨询和质量评估机构----麦可思公司的调查报告显示:我校毕业生的就业现状满意度比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高4个百分点;就业率比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高3个百分点;毕业生的工作与专业相关度比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高28个百分点;毕业生工作与职业期待的吻合度比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高7个百分点;毕业半年内的离职率比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低16个百分点。  第二章招生与监督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纪检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招生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医药卫生行业的需求,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尤其是学生就业情况,制定2014年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普通类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为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800~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4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第十二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同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水平等第和非学业水平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考虑卫生行业的特殊需求及就业因素,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脊柱四肢无残缺、无畸形(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者、患有心脏、皮肤、精神、心理等方面疾患者,肢体有残缺者、肝功能不正常、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者,请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由于卫生行业对男性护理人员需求持续攀升,2014年我校在护理专业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男生,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该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5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九条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助产、医疗美容技术、护理(涉外护理)、护理(口腔护理)、护理(社区护理)五个专业及专业方向只招女生,考虑就业因素,要求身高1.60米以上。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一条依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为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四条就业政策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首页1[2]下一页尾页

  •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3、办学层次:高等专科  4、学校代码:11908  5、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14号  6、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公办护士学校。百余年来,学校紧紧依托行业,走联合办学之路,突出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实践性”,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2011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验收,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跻身全国百强之列,成为卫生职业教育的排头兵。2011年获批国家高等职业教育药物制剂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并在示范校建设成果展中荣获“最具推荐价值资源库奖”。2012年学校凭借雄厚的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被评为“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  学校地处城市副中心,毗邻海河职业教育园,位于医疗卫生机构密集区,占地600余亩,建筑面积近17万平方米,在校生达7700余人,现有170余家校外实训基地。设有护理、药学与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疗技术、公共卫生与卫生事业管理6个系,医学基础和公共课2个教学部。学校具有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316人,兼职教师434人。现有实习基地170余家,主要分布在天津、北京和上海,为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提供了坚强保障。  学校始终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创建卫生职业教育“一三五”人才培养模式总体框架。三次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9门,市级优秀教学团队4个、市级教学名师3人,政府特贴专家2人。  学校每年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输送高质量毕业生,广泛受到用人单位好评,学校就业率持续保持在98%以上,签约率保持在83%以上,专业对口率95%以上,在天津市普通高校中名列前茅。  学校是全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单位、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高职医学教育组主任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高职高专分委会主任单位。作为国家级护理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首个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全国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核基地、天津市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学校不断服务于全国和地方医疗卫生事业,并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在天津滨海新区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卫生事业发展中,提供着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学校将传承百年历史文化,创造新的世纪辉煌,培养人才、服务社会,办人民满意的卫生职业教育,努力成为国内领先、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品牌校、医药卫生职业教育特色校、百年传承与创新发展的文化强校。  第二章招生与监督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审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有招生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检查学校招生工作,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招生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医药卫生行业的需求,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尤其是学生就业情况,制定2015年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高职高专学费标准:普通类为5000元/每生、每年,特殊类为5500元/每生、每年;住宿费标准:8人间800元/每生、每年,6人间1000元/每生、每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5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首页1[2]下一页尾页

  •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3、办学层次:高等专科  4、学校代码:11908  5、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14号  6、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公办护士学校。百余年来,学校紧紧依托行业,走联合办学之路,突出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实践性”,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2011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验收,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跻身全国百强之列;2012年学校凭借雄厚的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被中华职教社评为“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  学校地处城市副中心,毗邻海河职业教育园,位于医疗卫生机构密集区,现有5所附属医院和170余家校外实训基地,具备一支优秀的专兼职教师团队。学校设有护理、医学、口腔医学、药学与医学检验技术、医疗技术、公共卫生与卫生事业管理6个系,基础医学和公共课2个教学部。现开设18个专业,面向28个省市招生,在校生达7500余人。  学校始终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现有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3项,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5项;2011年牵头国家高等职业教育药物制剂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9门;市级优秀教学团队4个、政府特贴专家3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个人1人、市级教学名师3人。毕业生就业率持续保持在98%以上,签约率在83%以上,专业对口率在95%以上。  学校是全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单位、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高职医学组组长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高职高专分委会主任单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分会高职高专教育委员会组长单位。作为国家级护理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首个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全国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核基地、天津市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学校始终服务于医疗卫生事业、健康产业和养老服务业,特别在天津滨海新区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卫生事业发展中,提供着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学校将传承百年历史文化,创造新的世纪辉煌,培养人才、服务社会,办人民满意的卫生职业教育,努力成为国内领先、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品牌校、医药卫生职业教育特色校、百年传承与创新发展的文化强校。  第二章招生与监督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审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有招生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检查学校招生工作,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招生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医药卫生行业的需求,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尤其是学生就业情况,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一般专业为5000元/每生、每年,特殊专业为5500元/每生、每年;住宿费标准:8人间800元/每生、每年,6人间1000元/每生、每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6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第十二条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三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同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水平等第和非学业水平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考虑卫生行业的特殊需求及就业因素,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脊柱四肢无残缺、无畸形(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者、患有心脏、皮肤、心理等方面疾患者,肢体有残缺者、肝功能不正常、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者,请慎重填报),有精神病史者限报。  第十八条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由于卫生行业对男性护理人员需求持续攀升,2016年我校在护理专业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男生,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该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5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二十条由于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及岗位实际情况。助产、医学美容技术、护理(涉外护理)、护理(口腔护理)、护理(社区护理)、护理(老年护理)六个专业及专业方向只招女生,要求身高1.60米以上。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二条依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为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五条就业政策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六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职高专招生工作。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招生章程由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九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的承诺。  第三十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已被录取的考生,可在学校网站按省市录取新生名单中查询;录取通知书学校将以特快专递寄送。未被录取考生请电话咨询。  第三十一条我校纪检监督电话022-60276683  电话:(022)60276922,60276652,60276923  传真:(022)60276803  邮编:300222  学校网址:www.tjyzh.cn

  •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_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就业前景_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就业方向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_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就业前景_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就业方向一、就业工作有关规定学校每年制定的《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法》是依据国家教育部199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工作制定的,它包括了就业工作的方针、就业工作的原则、就业工作的政策、就业工作的程序。1.就业工作的方针  就业工作的方针再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就业工作方针是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制定的,也是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遵循和执行的方针。2.就业工作的原则  就业工作的原则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广大毕业生在择业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2.1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2.2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2.3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和学生、教职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原则。2.4择业实行自愿、平等、公开、竞争、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2.5要说明的问题:(1)关于“自主择业”“自主择业”不同于“自由择业”和“自主就业”。“自主择业”是指没有范围不受任何限制地选择职业,“自主就业”是指个人选择用人单位,只要录用单位同意不需要国家批准旧可以就业。而“自主择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既毕业生应遵循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主择业。对此,毕业生要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2)关于来源与边远省区的毕业生就业问题:  来源与边远省区的毕业生只要是边远地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这是国家从宏观上对边远地区的倾斜政策。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转移----开发大西北,使边远地区对人才的需求更为强烈和急需。因此,来源于边远地区的毕业生有义务和责任回家乡服务,贡献自己的才干,当然国家也号召内地毕业生到边远地区服务。

AB
CD
ABCDEFGHIJKLMNOPQISTUVWX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