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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重点专业

          专业设置            理工类: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            市场营销            财务管理            电子商务            车辆工程            物流工程            电力工程与管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机械电子工程            软件工程            网络工程            工业设计            交通工程            汽车服务工程            自动化            会计学            工商管理            建筑学            文史类            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            财务管理            英语            国际经济与贸易            日语            艺术类            艺术设计(珠宝首饰设计与加工方向)            艺术设计(皮革制品设计方向)

  •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奖励资助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院设立的奖学金项目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金分别为:特等奖学金5000元/年;一等奖学金3000元/年;二等奖学金2000元/年;四等奖学金800元/年;五等奖学金500元/年。还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奖项。     

  •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收费标准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理科类专业为每生每年16000元;文科类专业为每生每年15000元;艺术类专业为每生每年18000元。住宿费标准:带空调的宿舍为每生每年1500元;不带空调的宿舍为每生每年1300元。

  •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录取规则

          三、录取原则和规定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情况,择优录取。  第七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九条 对加分考生的录取,按各省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 以内。  四、录取办法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报考我校的考生中,按总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专业安排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尽量满足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志愿,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学生入学一年后,可申请转专业),依次类推,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四条 对已录取的考生,如无正当理由,学校不受理退档。  第十五条 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

  •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招生简章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617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广州市花都区学府路1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广东省第二批本科B线录取;其它省份按各省规定批次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除日语专业外的其他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理科类专业为每生每年16000元;文科类专业为每生每年15000元;艺术类专业为每生每年18000元。      住宿费标准:带空调的宿舍为每生每年1500元;不带空调的宿舍为每生每年13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办公室      联系人:蒋一娴      监督电话:020-36903013      传真:020-36903012      电子邮箱:gzdwb2011@163.com">gzdwb2011@163.com">gzdwb2011@163.co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6903025      传真:020—36903023      电子邮箱:krystallos@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auto.org/      招生网址:http://zs.gzauto.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于2011年3月16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2011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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