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全称为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条学院是哈尔滨市ZF创办、黑龙江省ZF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专科层次的综合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哈尔滨市ZF确定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之一。第四条学院代码:12911,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邮编:150081。第五条学院招收应届、往届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生,学生通过参加普通高考和全省中职升高职考试,按照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第六条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航空服务专业考生填报志愿前需参加面试,男生身高1.75米以上,女生身高1.65米以上,男女生比例不限。其它各专业报考条件无特殊要求,男女生比例不限。第七条录取原则:1、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2、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按照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术科成绩按照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课全省统考成绩录取,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3、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实际成绩的考生;4、外语要求:除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2911。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邮编:150081。 第三条学院性质为公办综合性职业技术学院,由哈尔滨市政府创办、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是哈尔滨市政府确定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之一。 第四条学院2011年面向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安徽、四川、重庆、广西、贵州、甘肃、新疆等17省(区)、市招生,计划招生2950人,其中本省招生2100人,外省招生850人。 第五条学院2011年在黑龙江省招收应届、往届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生,学生通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专业升高职院校招生考试,按照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外省招收应届、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学生通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按照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六条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酒店管理订单班要求男生身高1.72米以上(含),女生身高1.62米以上(含),男女比例不限。其它专业学院无特殊要求,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七条录取原则: 1、采取志愿清的录取方式,按照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对招收“订单班”的专业,采取“分数优先,额满为止,低分调至相同专业或其它志愿专业”的录取方式。 2、外语要求:除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 3、艺术类各专业2011年招收本省考生,文化课成绩按照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术科成绩按照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课全省统考成绩录取,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是在文化课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费标准:软件技术(北大青鸟软件工程师)、电脑艺术设计(影视动画方向)专业为8800元/年(本专业含1300元企业人才培养费);计算机网络技术(北大青鸟网络工程师)专业为8200元/年;动漫设计与制作为8000元/年;艺术类其它各专业为7500元/年;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焊接技术及自动化、楼宇智能化技术、营销与策划、会展策划与管理、工程监理、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等专业为5700元/年,其它专业为6000元/年。 第九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颁发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通过网上注册查询。 第十条学院执行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同时设立院级奖助学金。院级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按照在籍学生的26%评定,分三个等级;院级助学金为学院对贫困学生帮扶措施之一,面向全体在籍学生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学院通过哈尔滨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贫困考生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与招生有关的宣传、咨询、录取、报到等工作。报考哈尔滨职业学院的考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与招生办取得联系。学院接受广大考生和家长的考察、指导和监督。 学院校园网网址:www.hzjxy.net 招生联系电话:0451—86662346、86636745、86683403、86681627;传真:0451—86683403 招生办电子信箱:hzjxyzsb@163.com 到达学院的交通方式:在哈站乘81、338路公共汽车,在“哈职业技术学院”站下车。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学院201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911。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综合性职业技术学院,由哈尔滨市政府创办、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是哈尔滨市政府确定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之一。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通过国家教育部注册认证。 第七条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学院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首页1[2][3]下一页尾页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911。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综合性职业技术学院,由哈尔滨市政府创办、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是哈尔滨市政府确定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之一。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通过国家教育部注册认证。 第七条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首页1[2][3][4][5]下一页尾页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学院201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911。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综合性职业技术学院,由哈尔滨市政府创办、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是哈尔滨市政府确定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之一。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通过国家教育部注册认证。 第七条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学院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学院2014年面向黑龙江省、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辽宁省、吉林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西、四川省、贵州省、西藏、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新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十二条学院2014年招收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黑龙江省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外省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艺术类各专业2014年招收黑龙江省考生,文化课成绩按照2014年考生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成绩,术科成绩参照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课省考成绩,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是在省招生办划定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首页1[2]下一页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