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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

        

  •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奖励资助

        

  •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

        

  •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名的基准成绩。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采用投档成绩优先的方法确定,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设分数级差为0.9分。如果该考生所有填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退档。  第十三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为“12379”,英文名称为“Guangxi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学校座落于广西南宁市。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挂帅、纪检书记参与、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的常设机构,其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上报招生有关数据,研究有关招生考试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确保阳光招生,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通讯地址为: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68号,邮编:530007,联系电话:0771-3241618, 传真:0771-3244696。电子邮箱: zsk8899@yeah.net,学校网址:http://www.gxibvc.net。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09年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名的基准成绩。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采用投档成绩优先的方法确定,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设分数级差为0.9分。如果该考生所有填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退档。  第十三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学生可以按照《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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