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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费_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住宿费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费_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住宿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按照广西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百色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院名中文全称为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英文名为GuangxiEngineeringVocationalCollege,学院代码为:14127。  第三条 学院始建于2006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是一所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并在教育部电子注册文凭资格。2009主要面向广西及区外的广东、湖南、湖北、海南、云南、安徽、福建、河南、河北、甘肃、新疆、等11个省(区)招生。  第四条 学院设立在南宁市“后花园”、“东南亚铝都”——广西平果县城。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实际需要,在学院内挑选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教师和干部参与学院招生宣传、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广西平果大学城大学路1号,邮编:531400,  学院网址:www.gxgcedu.com电子邮箱:gxgczsb@163.com  招生热线:0776—2635666263588826359992635555  传真:0776-2635389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人才市场需求,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我院当年在各省(区)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地省级高校招生考试院(办公室)当年编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政治上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是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身心健康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  第十五条按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此外,报考我院航空服务专业的各省(区)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复检。具体体检标准请登录学院网站(www.gxgcedu.com)查询,并参照最新公告的《航空服务专业体检要求》、《食品生物技术专业体检要求》、《城市管理与监察专业体检要求》、《安全技术管理专业(消防管理方向)(交通管理方向)体检要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当年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上,严格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符合我院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调阅各省(区)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10%的比例范围内,同时根据各省(区)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实行平行志愿省区,凡是填报我院,达到出档条件的考生,我院根据平行志愿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录取时严格执行考生所在地省(区)招生办公室关于高考成绩和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上线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参考考生专业志愿和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如无法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我院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及参考考生填报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退档。  第二十一条 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品德优秀、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相关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学院认可各省(区)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男女比例不限,艺术、文理兼招。  第二十三条 已被我院录取的考生,一律不给予退档案;新生按所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按照广西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百色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院开辟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建立了包括“奖、助、补、减、免”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我院专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院统一颁发全国承认的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如与本章程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由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校招生工作,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二条学校全称: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4127  第三条办学性质: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位于具有“南国铝都”美誉的平果大学城。是一所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  第三章毕业与发证  第五条毕业与证书:学生完成学业后,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的广西工程职业学院相应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收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局、广西财政厅和广西教育厅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择优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填报我校进档的考生执行以下录取规则:  1.专业顺序,分数优先。具体做法为: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报读的第二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依次类推。  2.对“部分专业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考生填满6个专业志愿,又在“部分专业服从调剂”栏中填报若干其它专业的,我校将视其它专业的缺额情况,按照“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3.对“所有专业服从调配”考生的录取规则。我校将按照各专业录取情况灵活录取。  4.对“不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考生在“是否服从调剂”栏中选择“不服从调剂”,而我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按“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到该考生的,予以退档。  第六章奖、助学金  第九条学校建立了“奖、助、勤”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我院实行奖、助、补、减、缓、勤、工等措施,奖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及品学兼优的学生。2013年累计发放奖、助学金共400多万元。  学院实行奖、助、补、减、缓、勤、工等措施,奖励和帮助家庭困难及品学兼优的学生,2011年累计发放奖、助学金共400多万元。  就读我院的学生有机会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3500元、国家助学金二等2500元、区政府奖学金5000元。  学院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奖励每人800元、600元、200元。  参与学院勤工俭学岗位的学生可以每月补助300元—1200元。  第七章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符合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市录取标准,经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校发给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公章,新生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在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八章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联系电话:0776-263588826359990776-2635666(传真)  第十三条学校办学地点:广西平果县大学城大学路1号  邮政编码:531400网址:HTTP://gxgcedu.com  第九章附则  第十四条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可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咨询、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校招生工作,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章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第二条学校全称: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4127第三条办学性质: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位于具有“南国铝都”美誉的平果大学城。是一所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第四条办学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第三章毕业与发证第五条毕业与证书:学生完成学业后,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的广西工程职业学院相应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第六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教育考试部门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第七条收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局、广西财政厅和广西教育厅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壹第五章录取原则第八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择优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填报我校进档的考生执行以下录取规则:1.专业顺序,分数优先。具体做法为: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报读的第二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依次类推。2.对“部分专业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考生填满6个专业志愿,又在“部分专业服从调剂”栏中填报若干其它专业的,我校将视其它专业的缺额情况,按照“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3.对“所有专业服从调配”考生的录取规则。我校将按照各专业录取情况灵活录取。4.对“不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考生在“是否服从调剂”栏中选择“不服从调剂”,而我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按“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到该考生的,予以退档。5.如与教育考试部门公布文件相冲突,以考生所在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文件规定为准。第六章奖、助学金第九条学校建立了“奖、助、勤”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我院实行奖、助、补、减、缓、勤、工等措施,奖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及品学兼优的学生。2013年累计发放奖、助学金共400多万元。就读我院的学生有机会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3500元、国家助学金二等2500元、区政府奖学金5000元。学院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奖励每人800元、600元、200元。参与学院勤工俭学岗位的学生可以每月补助300元—1200元。第七章入学与注册第十条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符合考生所在省、市录取标准,经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校发给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公章,新生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在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第八章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第十二条学校办学地点:广西平果县大学城大学路1号(平果校区)广西南宁市中饶路17-2号(南宁校区)第十三条南宁校区:2014级新生在学院南宁校区报到入学。第十四条联系电话:0776-2635888263599926355680771-67268396769113邮政编码:531400网址:http://gxgcedu.com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可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咨询、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第十六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广西工程职业学院。第十八条本章程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二○一四年四月

  •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一、学院概况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设有南宁校区、平果校区两个校区。南宁校区坐落于“中国绿城”——广西首府南宁市,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是广西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和贸易中心;平果校区坐落于广西平果大学城,这是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红七军的红色故乡。校园环境优美,四季绿树成荫,是学习生活的好地方。学院现设有建筑工程分院、建筑设计分院、机电工程分院、经济管理分院、继续教育学院等5个分院,开设有36个热门专业,目前全日制高职在校生6000多人。学校全称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127办学层次专科学校网址http://www.gxgcedu.com招生电话0771-38323896769113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二、招生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校招生工作,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4127第三条办学性质: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位于具有“南国铝都”美誉的平果大学城。是一所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第四条办学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第五条毕业与证书:学生完成学业后,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的广西工程职业学院相应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第六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教育考试部门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第七条收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局、广西财政厅和广西教育厅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八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择优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填报我校进档的考生执行以下录取规则:1.专业顺序,分数优先(总分含照顾分)。具体做法为: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达到该省区相应批次录取线的,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报读的第二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依次类推。2.对“部分专业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考生填满6个专业志愿,又在“部分专业服从调剂”栏中填报若干其它专业的,我校将视其它专业的缺额情况,按照“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3.对“所有专业服从调配”考生的录取规则。我校将按照各专业录取情况灵活录取。4.对“不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考生在“是否服从调剂”栏中选择“不服从调剂”,而我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按“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到该考生的,予以退档。5.艺术类考生录取。我院认可各省、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艺术省统考成绩。出档到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根据出档考生按照艺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以此类推。6.如与教育考试部门公布文件相冲突,以考生所在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文件规定为准。7.我院航空服务、高速铁路动车乘务两个专业有特殊要求。标准在学院官方网站公布。第九条学校建立了“奖、助、勤”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我院实行奖、助、补、减、缓、勤、工等措施,奖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及品学兼优的学生。2014年累计发放奖、助学金共400多万元。就读我院的学生有机会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3500元、国家助学金二等2500元、区政府奖学金5000元。学院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奖励每人800元、600元、200元。参与学院勤工俭学岗位的学生可以每月补助300元—1200元。第十条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符合考生所在省、市录取标准,经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校发给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公章,新生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在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第十二条学校办学地点:广西平果县大学城大学路1号(平果校区)第十三条南宁校区:2015级新生在学院南宁校区报到入学。第十四条联系电话:0771-383238967691130776-26358882635568邮政编码:531400网址:http://gxgcedu.com第十五条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可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咨询、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第十六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广西工程职业学院。第十八条本章程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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