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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院国标代码:13929  第五条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  邮政编码:510405  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珠校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越秀校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  滨江校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  (一)学院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二)录取批次:第三批专科A类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可接受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同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联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课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  (一)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达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者。  (二)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文史、财经类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5500元/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年。住宿费:500-1200元/年。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三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联系人:林干  监督电话:020-86374467  传真:020-86383623  电子邮箱:lg@gcp.edu.cn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375471  传真:020-86375473  电子邮箱:zsb@gcp.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gcp.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2012年4月16日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2年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学院概况第三条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学院国标代码:13929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海珠校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越秀校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滨江校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九条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招生计划首页1[2][3]下一页尾页

  •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院国标代码:13929  第五条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  邮政编码:510405  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珠校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越秀校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  滨江校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  75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是第三批专科A类;在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可接受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同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统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课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  (一)“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达艺术设计”、“网络新闻与编辑”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二)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文史、财经类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5500元/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年。住宿费:500-1200元/年。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三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方树栋  监督电话:020-86374467  传真:020-86383623  电子邮箱:fsd@gcp.edu.cn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375471  传真:020-86375473  电子邮箱:zsb@gcp.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gcp.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2014年4月29日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4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学院概况第三条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学院国标代码:13929第五条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海珠校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越秀校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滨江校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九条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十五条在广东省,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是第三批专科A类;在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第五章录取原则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可接受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同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三条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统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课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七条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一)“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达艺术设计”、“网络新闻与编辑”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二)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第七章收费标准第三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文史、财经类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5500元/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年。住宿费:500-1200元/年。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一条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第三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三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联系人:方树栋监督电话:020-86374467传真:020-86383623电子邮箱:fsd@gcp.edu.cn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6375471传真:020-86375473电子邮箱:zsb@gcp.edu.cn学院网址:http://www.gcp.edu.cn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2015年5月12日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学院概况第三条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四条学院国标代码:13929第五条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海珠校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越秀校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滨江校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第九条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我院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与韶关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院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院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韶关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韶关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十五条在广东省,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是第三批专科A类;在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第五章录取原则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首页1[2][3]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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