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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职学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院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根据“专业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专业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我校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在考生美术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达到山西省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志愿和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我院只能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九条 对已录取的考生我院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与各省统一规定的形式集中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我院的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我院根据考生填报志愿进行专业划分,对于选报人数少于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征求考生意见后进行内部调整。

  •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山西经贸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山西经贸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4177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山西经贸职业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山西经贸职业学院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院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根据“专业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专业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我校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在考生美术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达到山西省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志愿和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我院只能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九条 对已录取的考生我院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与各省统一规定的形式集中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我院的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我院根据考生填报志愿进行专业划分,对于选报人数少于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征求考生意见后进行内部调整。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我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时我院统一进行复检,对于复检不合格的,将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职学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网址:www.sxemc.com;  电话:0351-6338595;传真:0351-6338002;  通讯地址:山西太原市南内环西街1号,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邮编:030024  第二十五条 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重点实验室

        

  •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食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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