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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警官学院特色专业介绍_公共事业管理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云南警官学院特色专业介绍_公共事业管理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学科:管理学  门类:公共管理类  专业名称:公共事业管理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等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现代管理科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一般管理方法、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掌握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能从事公共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具有规划、协调、组织和决策方面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管理科学、经济学、社会科学等现代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具有适应办公自动化,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所必须的定量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的技能;  3.具有进行质量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进行统计分析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4.熟悉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制度;  5.具有较强的社会调查和写作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公共管理  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管理心理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管理经济学、公共关系、公共财务、管理定量分析、应用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文秘。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社会调查、企事业单位实习等,一般安排6-8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管理学、教育学、文学或医学学士

  • 云南警官学院特色专业介绍_社会工作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云南警官学院特色专业介绍_社会工作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学科:法学  门类:社会学类  专业名称:社会工作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基本的社会工作理论和知识,较熟练的社会调查研究技能和社会工作能力,能在民政、劳动、杜会保障和卫生部门,及工会、青年、妇女等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福利、服务和公益团体等机构从事社会保障、社会政策研究、社会行政管理、社区发展与管理、社会服务、评估与操作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社会工作的基本理论,树立社会工作的价值理想,学习和掌握开展社会工作的技能与方法,使学生具备进行社会调查研究的方法与技能,掌握理论分析、实证研究、社会实践等多方面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应完整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熟练掌握社会工作的基本理论、方法和知识,了解社会学的理念和方法;  2.熟练掌握社会工作的各种技能和方法,善于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帮助困难群体走出困境,从事正常生活并获得发展;  3.熟练掌握社会调查方法和技能及社会统计方法;  4.了解党和ZF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有通过社会工作实践和社会工作研究影响社会政策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能力;  5.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善于了解国情,善于分析各种社会现象和问题,具有较强的论文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社会学  主要课程:社会学概论、社会工作概论、个案与团体工作、社区工作、社会行政、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社会环境保护、组织社会学、社会心理学、青少年社会工作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课堂讨论、社会实践、社会调查,专业教学实习等,一般安排14-16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法学或哲学学士

  • 云南警官学院特色专业介绍_信息安全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云南警官学院特色专业介绍_信息安全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学科:工学  门类:环境与安全类  专业名称:安全工程  业务培养目标:培养能从事安全技术及工程、安全科学与研究、安全监察与管理、安全健康环境检测与监测、安全设计与生产、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复合型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矿山与地下建筑、交通、航空航天、工厂、物业、商厦与地面建筑的灾害防治技术及工程和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安全监测与监控、安全原理、安全系统工程、安全监察和管理等专业知识和实践。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有较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和外语语言综合能力;  2.掌握流体力学、工程热力学与传热学、工程力学、分析化学与物理化学、燃烧学与爆炸学;  3.掌握安全原理、安全人机工程和安全系统工程等基础知识;  4.掌握电子学、电工学及安全检测与监测仪表与技术;  5.掌握安全工程、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设计、施工、监察和管理的知识与能力;  6.掌握应用计算机进行安全工程与通风工程设计、模拟、计算机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主干学科:矿业工程、力学、系统科学。  主要课程:燃烧与爆炸学、安全工程学、通风空调与净化、安全监测与监控、职业卫生学、流体力学与流体机械、工程热力学与传热学、分析化学与物理化学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计算机应用及上机实践、课程设计、毕业实习与设计,-般安排40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 云南警官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云南警官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云南警官学院是云南省教育厅与云南省公安厅共建、以公安厅管理为主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一、招生对象公安类专业招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5年9月1日后生)的考生。普通专业(非公安类)招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二、招生条件公安类专业招生条件在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条件考生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勇敢机智,自愿从事人民公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5、有过吸毒史的;6、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7、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二)身体条件1、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48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体重不低于43公斤;2、左右单眼裸视力应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3、双耳无重听;4、无口吃;5、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趾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6、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三)体能条件凡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具体测试项目及标准如下:性别50米跑立定跳远(m)俯卧撑(男)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男≤7″1≥2.26次/10秒(含6次)≤4′05″女≤8″6≥1.55次/10秒(含5次)≤4′00″报考的考生,在各州(市)公安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政审、面视和体能测试。普通专业招生条件在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下列条件:1、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55米。2、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3、身体无残疾。三、录取原则(一)公安类专业录取原则政审、面视和体能测试合格,考试成绩达到当年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男女生比例(女生招收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有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普通专业录取原则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权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四、其它(一)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二)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三)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贫困学生,可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四)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4500元/年,法学类专业4000元/年。(五)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学院按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公安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论何时查出其入学前的政治条件、身体条件不符合报考公安院校的,即取消学籍。(六)公安类专业学生和普通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均实行警务化管理。(七)本、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云南警官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校本部地址:昆明市教场北路249号东院地址:昆明市教场中路(教场立交桥)318号北院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核桃箐村(距校本部约3公里)招生咨询电话:0871-50202625185096(传真)学院网址:http://www.ynpsc.edu.cn电子信箱:abl511@sina.com

  • 云南警官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云南警官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云南警官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学校全称:云南警官学院  第二条学校国标代码:11392  第三条学校地址:昆明市教场北路249号,邮政编码:650223  第四条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  第五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云南警官学院是云南省公安厅与云南省教育厅共建、以公安厅管理为主的一所省属公安本科院校。经过多年建设发展,学院形成了以法学为主,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目前开设15个本科专业和14个专科专业。  第八条招生对象:招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九条招生计划:云南警官学院2013年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男女比例: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公安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招生总数的15%。  第十一条身体条件要求:  (一)普通专业: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我院实行统一的警务化管理,考生身体条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1、男生身高不低于1.66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6米;2、身体无残疾。  (二)公安专业: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身体匀称(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2、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6以上(含);无色盲、色弱。3、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重度平趾足(平脚板),无口吃、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第十二条学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发改收〔2004〕5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法学类专业4000元/学年,管理类专业4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4500元/学年。  第十三条录取规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我院公安专业为提前批次录取、省内定向招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性别比例要求,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我院普通专业为普通本科(二本)批次录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出档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按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和学院招生相关条件的考生、以及学院招生计划已满专业志愿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  第十四条我院认可各省级招生办的相关加分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为大学英语。  第十六条我院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未经学院批准,超过规定新生报到截止日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我院设立了相关的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助困措施:学院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免”的贫困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学员制服,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科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及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云南警官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若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学校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云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学院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招生中介工作,请社会各界和家长予以监督。  第二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871—651850960871—65188859(传真);电子信箱:enrolpsc@yahoo.cn;学院网址:http://www.ynpsc.edu.cn;监督电话:0871—65187166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云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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