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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九条 凡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市、自治区)规定的高职(专科)录取线,且填报我院的第一志愿,我院将按照学生投档分严格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专业安排按学生投档分高低以第一志愿为主,在第一志愿满额后,按照第二、第三志愿的顺序安排。

  •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09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全日制综合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位于美丽的经济特区厦门市,翔安和同集两大校区互补并进,总占地640亩,总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在校生将近万人。学院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实施院系两级管理,现设一院五系,开设有31个精选专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我院2009年高职(专科)招生总数为1640名。我院200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范围、批次  第五条 我院2009年面向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高职专科学生1640名。  第六条 高职(专科)在专科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九条 凡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市、自治区)规定的高职(专科)录取线,且填报我院的第一志愿,我院将按照学生投档分严格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专业安排按学生投档分高低以第一志愿为主,在第一志愿满额后,按照第二、第三志愿的顺序安排。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职(专科)收费标准为:学费7500--85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12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的收费标准以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七章  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进步、表彰先进,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贫困生补助专项基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厦门市政府助学奖金,此外还有学校助学金等。二是实行各种奖学金制度,对学习刻苦的,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分别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级奖学金等。  第八章  专科升本科  第十三条 学院积极鼓励专科毕业班的同学升入相关大学参加本科学习。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四条 完成专科学习任务,成绩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  第十一章   招生监督与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小组,对学院的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投诉电话:0592-3178221。  第十七条  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制订和公布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负责网上录取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本章程由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以室负责解释。  地址:厦门市翔安新店洪钟大道5088-5200号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邮编:361102  咨询电话:0592-3133555          传真:0592-3178223  网址: www.xmht.com                  E-mail: huatian_zsb@163.com 

  •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实验室

        

  •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食宿条件

        

  •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就业状况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四条 完成专科学习任务,成绩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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