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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化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非师范类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和所有工学专业、管理学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学校根据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按照考生报考我校的类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享受该省份加分(或降分)政策并予以投档的考生,按其投档成绩和其他考生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先后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理工类考生先后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音乐与舞蹈编导类、设计学类、体育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各专业的录取成绩以总分为准,对考生的单科分数不做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各专业的招生对男女学生的比例不做限制。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师范类)以英语授课为主,其它各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做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考生投档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录取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绥化学院招生录取专用章”方为有效。    

  • 绥化学院招生简章

        绥化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绥化学院。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南路18号。邮政编码:152061。咨询电话:0455—8301777、8301888。传真电话:0455—8301999。学校网址:www.shxy.edu.cn。学校招生信息网:zs.shxy.net。学校招生办电子信箱:shxyzsb@163.com。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作为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高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招收并培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残疾人高等教育专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     第五条 学校以“厚德载物,经世致用”为校训,以“建设应用型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以“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六公开”、“六不准”、“十严禁”的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全国统一招生工作,不适用于学校残疾人高等教育单独招生(单独考试、单独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纪监审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监察部门,在学校纪检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非师范类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和所有工学专业、管理学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学校根据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按照考生报考我校的类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享受该省份加分(或降分)政策并予以投档的考生,按其投档成绩和其他考生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先后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理工类考生先后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音乐与舞蹈编导类、设计学类、体育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各专业的录取成绩以总分为准,对考生的单科分数不做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各专业的招生对男女学生的比例不做限制。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师范类)以英语授课为主,其它各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做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考生投档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录取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绥化学院招生录取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拨款,其支出仅限于招生工作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助学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设有单项奖学金。奖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评定并发放。     第二十六条 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学校的奖、助、补、缓、贷等资助政策。学校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可为其介绍、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绥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绥化学院重点实验室

        

  • 绥化学院食宿条件

        

  • 绥化学院就业状况

        2007年学院毕业生就业率91.4%,位居全省高校前列。3万多毕业生遍布祖国大江南北,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

  • 怀化学院重点专业

        拥有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1个,省级特色专业7个。

  • 怀化学院奖励资助

        怀化学院奖学金和助学金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省教委、财政厅(1987)湘教计字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实施办法。          助学金实施办法          一、凡在校师范类国家任务的学生均享受助学金,其生活费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寒暑假停发,停发的款额用于学生定期和临时困难补助、学生活动经费以及学生奖学金等。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助学金。     三、凡享用一般助学金的学生,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临时困难补助费按学院每年预算切块作为资金来源。     (二)凡享受一般助学金的学生因出现突然性或临时性困难的,可享受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1.范围:天灾人祸、因病退学、因病住院和在校死亡(安葬费500元)。     2.评定办法:由本人或亲属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本系审查签字,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由计财处发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扣发助学金:     在校学生如违反校纪校规,除按《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外,另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扣发助学金,即受警告处分者,扣发二个月助学金;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三个月助学金;受记过处分者,扣发五个月助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发察看期间全部助学金。     五、受处分者,一年内不享受困难补助,不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六、学生活动经费。每学年每人按不低于15元发放到系(部)。          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享受奖学金的范围:所有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奖学金的类别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种。     (一)综合奖学金     1.奖励等级、范围和标准:     特等奖学金按本系学生总数的1%评定,奖金1000元;     甲等奖学金按本班学生总数的5%评定,奖金400元;     乙等奖学金按本班学生总数的13%评定,奖金200元;     优秀学生干部每班1名,系(部)团总支、学生分会各1名,团委会、学生会、自律委员会干部按20%评定。     2.申报和评定时间:     一学年申报和评定一次。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期的五月份申报和评定,肄业班学生在下一学年开学初申报和评定。     3.评定办法:详见《怀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4.表彰办法:由校或系(部)召开学生大会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填表归人本人档案。     (二)单项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胜奖。每班取前三名(三十人以下班级取前二名)按30元、25元、20元三个等级发放,每学期评定一次。     2.其他单项奖:     ①有正式通知代表学校或湖南省参加全国性比赛,如运动会和种类文娱活动或比赛,获第一名(或一等奖)奖200元,第二名(或二等奖)奖150元,第三名(或三等奖)奖120元,第四至八名奖100元,优胜奖和参加者奖50元。     ②有正式通知代表学校或本市参加省级各类比赛及活动,获得集体项目第一名(或一等奖)按人均60元,第二名(或二等奖)按人均40元,第三名(或三等奖)按人均20元奖励。获单项奖第一名(或一等奖)奖励100元,第二名(或二等奖)奖励60元,第三名(或三等奖)奖励40元,其它名次及优胜奖为20元。     ③有正式通知代表学校参加市级比赛和活动,获集体项目第一名按人均30元、第二名按人均20元、第三名按人均10元奖励,获单项奖第一名奖40元、第二名奖30元、第三名奖20元。     ④凡是以个人名义自愿参加国家、省、地(市)、县各级比赛和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参照上述标准视其成绩给予奖励。     ⑤在国家、省、市及学院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或作品,凭报刊杂志稿费单或获奖证书,按其稿费或奖金的50%给予奖励。     ⑥其他情况,如好人好事,抢险救灾或有立功、立大功表现等,均可授给单项奖,其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⑦申报办法:单项奖学金由本人凭有效证明申请,班主任签字,系审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批后发放。     三、凡在校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和有补考现象的学生,取消该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学业成绩须在本班前15名。如有创新能力、受重大奖励、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放宽到前20名,原则上从大学生形象工程先锋队员中产生。     四、学院每年10月份表彰一批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从校级特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五、学院每年10月从各系(部)推荐的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中按照省委教育工委要求推荐2-3名为省级三好学生。     六、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和省级三好学生者,在就业推荐、参加社会实践方面优先考虑。                困难生资助办法     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条例          为了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及学院对学生的关怀,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圆满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定期困难补助的资助     一、资助对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     二、资助条件:     思想道德品质好,学习认真,遵守纪律,爱护公共财物,关心他人,生活勤俭(不赌博、不抽烟、不酗酒、不进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无在外住宿、租房现象,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在校月平均生活费在120元以下(含学院发的奖学金、各种生活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具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孤儿,无人提供学习、生活费用;     2.单亲子女,家庭贫困且无其他资助;     3.父母下岗,经济收入低下;     4.父母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供给能力;     5.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     6.家里发生了天灾人祸,家庭经济发生突变,陷于困境;     7.学生本人因病、伤等特殊原因,经济确实困难;     8.其他特殊情况。     (对家里发生天灾人祸,家庭经济发生突变、陷于困境的还可以实行临时性困难补助)。     三、资助标准:500元到1000元,各系(部)根据学院下拨到本单位的经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资助程序:     1.凡需资助的学生须本人写出申请,申请必须真实地写明家中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年龄、职业、实际收入)、困难程度和造成困难的原因,有无其它援助等。     2.各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牵头,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负责,广泛征求意见后,按比例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发放。     3.建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档案。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期末核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后每年复审一次,如发现新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应及时资助;如发现家庭经济好转,则不再列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则停止资助。如发现情况有假,除停止资助外,还要追回已资助金额。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资助     一、资助对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     二、资助条件:     思想道德品质好,学习认真,遵守纪律,爱护公共财物,关心他人,生活勤俭(不赌博、不抽烟、不酗酒、不进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无在外住宿、租房现象,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家里发生意外、天灾人祸、家庭经济发生突变、本人发生重大疾病等而导致学习、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     三、资助标准:一次申请,资助200元,各系(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申报。     四、资助程序:     1.凡需资助的学生须本人写出申请,申请必须真实地写明家中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年龄、职业、实际收入)、困难程度和造成困难的原因,有无其它援助等。     2.各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牵头,辅导员负责调查核实,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发放。     3.建立“临时困难学生”档案。经常了解临时困难学生情况,如发现新的临时困难学生,应及时资助。如发现情况有假,还要追回已资助金额。     第三条 开展勤工俭学     一、对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     二、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在校期间表现好,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能吃苦耐劳,能胜任所做的工作。     三、途径:     勤工俭学活动只限课余时间和双休日进行,主要岗位有:校园夜间巡逻,图书馆值班,学生宿舍管理(层长),各系(部)实验室值班,教学楼节水节电管理,多媒体教室的管理,学生活动课程的考勤,校园文明监督岗,绿化爱卫维护员,协助有关处室的有关工作等。     四、程序:     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最后推荐给用人单位。     五、待遇:     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作量确定工作报酬。     六、要求:     1.服从安排;     2.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能胜任本职工作;     3.在工作期间,如表现不好,不能完成任务者,将随时予以调换;     4.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上岗的学生,不能自行找人替换,必须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告,由学生工作部(处)重新安排学生上岗。                    怀化学院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院扶贫助学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不因经济原因而终止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家庭成员遭受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在校学习期间确无能力足额支付学杂费和自理必要的生活费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本人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承诺毕业后在尚未履行完还款义务前每年至少与贷款人联系一次,并提供最新通讯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贷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一)国家贴息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批时间及程序:老生每年5月受理一次,新生在入学当年的十月份受理一次,贷款学生须在每年5月1日前(新生在入校后十五天内)向系(部)提出申请,由贷款银行审批后,按年(月)发放。     (二)贷款学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如实、完整地填写《贷款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2)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3)介绍人、见证人推荐书;     (4)学生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系(部)在整理好申请贷款学生材料后统一报助学贷款办公室,助贷办根据学生的申请报告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并把结果和资助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将审批结果报送贷款银行,经贷款银行再次审核同意后按通知的借款人名单及金额会同各系(部)组织借款人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五)学生学费借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学院指定借款人的帐户,且只能用于缴纳学杂费。     第五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只贷学费,最高限度不能超过学费);     (二)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     (三)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四)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第六条 贷款的归还     (一)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定或变更贷款合同。此项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安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院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院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院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也应在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三)还款时间从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借款人经与学院与贷款银行协调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分期偿还两种形式。     (四)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去向、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情况报知学院和贷款银行。     (五)借款人毕业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贷款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也可以与贷款人工作所在地贷款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调办理贷款转移手续,并把办理结果告知学院。     (六)若借款人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发放,可通过学生处向贷款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须追加贷款额的,可另行申请追加贷款。     (七)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4)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院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八)借款人承诺的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贷款银行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外,可在学院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九)借款人提供的情况必须真实可靠。如果发现借款人情况与实际情况相关过大,或贷款发放出现较高风险,贷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追究借款人责任。     第七条 贷款具体事项以贷款合同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执行,解释权属怀化学院助学贷款办公室。     

  • 怀化学院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怀化学院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按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情况,招生就业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队时的基准成绩,对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绩排队。    第十一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时,接受第二志愿考生,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具体操作办法如下:每当省考试院向我校投档一批考生,我校即从该批考生的最高分到最低分的顺序依次考察考生的专业志愿,如果该考生填报的第一个专业未录满,则录取到该专业,如已录满则考察考生填报的第二个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果该考生所有填报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专业必须英语口语测试合格,英语单科成绩符合学校当年的要求。    第十四条 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实行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省份的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60%与文化成绩×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志愿优先原则择优录取。湖南省艺术、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采用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分择优录取。外省体育类专业按考生所在省的体育专业投档分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艺术类考生要进行专业考核。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 怀化学院招生简章

        怀化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招生,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全称为怀化学院,部标代码为10548,英文名称为“Huaihua University”。    第三条 怀化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湖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本科,学校坐落在交通枢纽城市-湖南省怀化市。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有关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通讯地址为: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东路612号,邮编:418008,联系电话:0745-2853370,传真:0745-2854961。电子邮箱:hhxyzsb@vip.163.com,学校网址:www.hhtc.edu.cn。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按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情况,招生就业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队时的基准成绩,对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绩排队。    第十一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时,接受第二志愿考生,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具体操作办法如下:每当省考试院向我校投档一批考生,我校即从该批考生的最高分到最低分的顺序依次考察考生的专业志愿,如果该考生填报的第一个专业未录满,则录取到该专业,如已录满则考察考生填报的第二个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果该考生所有填报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专业必须英语口语测试合格,英语单科成绩符合学校当年的要求。    第十四条 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实行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省份的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60%与文化成绩×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志愿优先原则择优录取。湖南省艺术、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采用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分择优录取。外省体育类专业按考生所在省的体育专业投档分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艺术类考生要进行专业考核。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怀化学院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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