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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关税措施的特点_非关税措施

    关税措施是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其价格,降低其竞争力,从而间接的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非关税措施则是直接限制进口,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的特点如下:1、非关税措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税率的制定往往需要一个立法程序,一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进口国往往难以做到有针对性的调整。非关税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手段,进口国可根据不同的国家做出调整,因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2、非关税措施更易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来削弱其竞争力。若出口国ZF对出口商品予以出口补贴或采取倾销的措施销售,则关税措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非关税措施则能更直接的限制进口。3、非关税措施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一国的关税一旦确定下来之后,往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于世,进口国只能依法行事。而非关税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为烦琐复杂的标准或程序,且经常变化,使出口商难以适应。而且,有些非关税措施就是针对某些国家的某些产品设置的。

  • 企业家不要听经济学家的话 否则会死掉大半!!

    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在网商大会上表示,企业家不要听经济学家的话,否则就死掉一半了。马云认为,世界经济确实发生很多的变化,而且经济越来越糟糕。“我告诉大家一个很坏的消息,世界经济只会越来越坏,我们学会适应这个,谁先适应了,谁就有机会,我们不可能恢复到像昨天一样的辉煌。”在马云看来,企业家可谓是春江水暖鸭先知,假如企业家要去听经济学家,这些企业家一半已经死掉了。“中国真正优秀的经济学家没有多少,我的看法,经济学家首先是个数学家,他对数学的模式很有兴趣,第二他对昨天的所有东西,昨天所有的数据,拿出来以后,总结一个商业模式很有兴趣,企业家是对于未来有兴趣,经济学家对昨天有兴趣,所以你让一个对昨天有兴趣的人去判断未来,这是悲哀。”马云最后强调,中国经济一定在变革,在慢慢变革。他认为,当中国网商成为中国经济的主导力量的时候,经济会更加有秩序。不知道各位有什么看法很想听听大家的意见??马云所持观点是否是针对中国所谓的经济学家和学者呢?不过个人认为最起码他的话有一半值得深思!!

  • 简述流通经济学

          流通经济学是中国经济学界尤其是流通理论界一直致力创建的一门应用经济学。       商品流通是连续不断的商品交换,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它反映了商品流通的实质,更能体现出流通经济学的学科特点,具有较强的解释力。这表现在:商品流通这一概念反映了商品运行的过程,而且是社会大生产中商品多次不断的运行,因此商品流通更能反映出交换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中介沟通地位。 流通经济学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的特殊产物 按理说,流通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场经济越发展流通越重要,因而流通经济学在市场经济国家应该获得相当的发展。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放眼世界经济学界,流通经济学只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经济学分支。 如果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是全民化、社会化的经济活动,是微观经济主体自身的行为,是由市场机制自发完成而不需要国家大张旗鼓地出面组织的话,那么,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严格的计划安排下进行的;生产环节是高度计划性的,流通环节也是严格计划性的,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是完全分离的、互相独立的;生产活动是由生产企业完成的,流通活动是由流通企业完成的,二者承担着完全不同的经济职能和任务,必须恰当地实现对接;计划是高于一切的行政命令,生产企业生产什么,流通企业买卖什么,都由国家计划说了算,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流通活动是由公有制企业垄断进行的,个人和民间没资格参与。显然,计划经济体制下,流通在整个经济活动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承担着专门的、独立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因而是十分重要的。这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流通的社会化、基础化、全民化、微观化,流通“并不那么重要”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 流通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及走向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完全确立并相对成熟的时期,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流通体制与之配套,因而我国逐步建立了商业、粮食、供销合作、外贸等流通组织系统。这些流通组织系统的发展过程起伏跌宕,特别是在十年文革时期遭受了巨大的挫折,艰难地维持了当时国民经济的运转。这一时期流通的特点是形成了具有较强部门色彩的流通体制,构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典型的流通组织网络,几大流通组织体系的职能分工是十分明确的。这一时期,严酷的现实使人们不得不重新认识流通的作用,流通开始受到初步的重视。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就是在这时对“无流通论”提出批评,并开始研究价值规律和流通问题的。  我国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商业、物资、粮食、供销合作、外贸五大流通组织系统,建立了商业部、物资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外贸部等五大国家管理部门,将流通活动组织到了最严密的程度。与此相适应,流通理论研究空前活跃声。  进入 90年代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确立,流通的地位发生逆转。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彻底转轨,随着流通的社会化、民间化、微观化,大部分国家流通职能转移到民间,不需要专门的国有流通组织系统来承担,因而原来的五大流通部门地位开始下降,功能开始分化,闲置的闲置,撤消的撤消,合并的合并,到目前,只剩下符合实际的国内贸易部和对外经济贸易部两大流通管理部门。可以说流通的“重要性”明显弱化,流通理论研究急剧降温,流通经济学的困惑和衰落也随之出现。 总之,建国后流通在我国经历了“贬低——抬高——回归”的曲折发展历程,流通理论研究和流通经济学的设立也随之起伏。目前的正常复归是经济背景发生重大变化的必然结果,对此,没有必要困惑,而应该有清醒的正确的认识。      中国流通经济学的特点及问题      虽然流通理论研究从建国以后就开始了,但流通经济学的提出和建立却是改革以后80年代中期的事情。从发展的情况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中国流通经济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 1、理论基础的单一化 受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的制约,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垄断着我国流通理论界,被作为唯一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而且只是机械的理解和全盘接受。没有也不可能放眼世界,了解西方主流经济学发展动态,吸收其学术成果和理论精华。这种理论基础的单一性导致了中国流通经济学的先天不足。 2、研究内容的过分专业化和强烈的“部门”色彩 对应于实践中的商业、物资、粮食、供销合作、外贸五大流通组织系统,流通理论界分别创建了商业经济学、物资经济学、粮食经济学、供销合作经济学、国际贸易等五大部门经济学;一些大学设立了商业经济系、物资系等,甚至建立了物资学院、粮食学院等大学。流通经济学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行业部门分割特别明显。显然,这种过于专业化的流通经济学只能适应计划经济时代的需要,随着经济基础和环境的变化,其生命力是不会长久的。 3、浓厚的“政策解释学”学术传统 长期以来,在特殊的政治气候下,我国理论界形成了“解释政策”的不良学术传统,流通  经济学研究也不例外。例如1957年,当时的商业部领导在接见中南财经学院的学生时指出,“在贸易经济学方面,我们还没有可能编写一本适合我国国情的教科书,只能从目前的商业政策中找出若干专题进行讲授和讨论。这样做的缺点是系统性不够,但好处是能阐明目前商业政策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建议采取这种做法。”这个讲话对我国流通理论的影响很深,随后中国商业干部学校按此要求编写了《商业政策》一书(姜德波,1996)。这奠定了我国流通理论研究的“政策解释学”学术传统,以后基本上是唯领导讲话和中央政策为上,难以听到真知灼见的“声音”。孙冶方在理论研究上的创新曾一度遭到批判。受这种不良学术传统的影响,流通理论研究不可能取得应有的进展。     流通经济学既包括了交换,又涵盖了市场,还暗含了商业出现的必然性,因为如此复杂的商品交换没有媒介商品所有者的商业是不可想象的。可见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力,应该成为流通经济的核心概念。

  • 边际进口倾向_什么是边际进口倾向

    边际进口倾向_什么是边际进口倾向:边际进口倾向_什么是边际进口倾向:边际进口倾向_什么是边际进口倾向边际进口倾向(MarginalpropensitytoimportMPM或MPI,一般缩写m)又称为进口倾向,指的是国民收入Y增加一个单位导致进口M增加的数量,以导数形式表示也就是m=dM/dY。简单地说,某个国家的边际进口倾向越高,该国的人民收入增加时,就越倾向于进口国外产品。边际进口倾向可以表示为进口需求的收入弹性(dM/M)*(Y/dY)与经济开放程度M/Y的乘积。因此,进口需求的收入弹性越大,经济的开放程度越高,边际进口倾向就越高。边际进口倾向是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金融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边际进口倾向大,则每一单位增国民收入中用于进口的比重大,乘数效应对于经济的刺激作用就会较小,反之则较大。由于GDP每增加一美元而使得进口增加的美元数额。

  • [转]李稻葵谈中国经济

    本报记者胡蓉萍北京报道卸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后,李稻葵如释重负。他终于可以坐下来轻松地和本报记者谈论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谈谈中国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后的世界,如何在这个复杂的外部环境中实现再度崛起,和他的新作《乱世中的大国崛起》,而不用担心被认为掌握了某种神秘的货币政策而误导企业、误导公众。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198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后赴美留学,师从科尔奈,施莱法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里克.马斯金,攻读比较经济制度与公司金融,1992年获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先后任教于美国密西根大学及香港科技大学。他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顾问。8月29日,在他清华大学充满书卷味的办公室里,李稻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副标题:中国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的世界作者:李稻葵出版社:中信出版社出版年:2012年6月

  • 达沃斯论坛今开幕 专家称中国经济正在软着陆

    2012年夏季达沃斯9月11-13日在天津举行,会议主题为“塑造未来经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副总裁朱民在“欧洲危机及其全球影响”分论坛上表示,目前全球经济面临欧元区危机、美国财政赤字问题、新兴市场硬着陆问题以及食品价格上涨四大风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副总裁朱民11日表示,中国经济正在软着陆,整体发展比较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中国ZF为稳增长实施进一步的政策放松。  据新华社报道,朱民当天出席正在天津举行的2012年夏季达沃斯论坛时说,中国经济正处于软着陆阶段,整个经济的发展仍然比较稳定。  他说,中国ZF正出台许多促进经济恢复的政策,这是很好的措施。中国经济面临国内结构调整的因素,所以增速落到8%左右并不是坏事,但是要防止经济进一步下滑和稳定增长。  “稳增长是中国的首要任务,也将大大有益于世界经济。”朱民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进一步的政策放松以稳定经济增长,但结构性改革也不能被忽视。  2012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于9月11日至13日在天津举行,会议主题为“塑造未来经济”,与会代表将探讨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中国经济走势和全球粮食安全等热点话题。

  • 葡萄牙数万人上街抗议ZF新的经济紧缩措施

      数万名葡萄牙民众15日在首都里斯本市中心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抗议政府近日公布的新的经济紧缩措施。  抗议的人群手举标语牌,高喊口号从共和国大道向西班牙广场进发。警察派出一架直升机在示威的人群上空盘旋,全副武装的警察处于高度戒备状态中。愤怒的人们向驻守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办事处门前的警察投掷西红柿,啤酒瓶和点燃的炮竹。双方没有发生直接冲突,但一名男子被警方逮捕。  葡总理科埃略7日宣布新的经济紧缩措施以便使该国能够达到获得国际援助所需的减少财政赤字的目标,国有及私企雇员自己缴纳的社保支出将从目前的百分之十一增至百分之十八,从而减少雇主承担的支出比例,增强企业活力。  去年葡萄牙与由欧盟委员会、欧洲央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组成的“三驾马车”达成了向其提供780亿欧元资金援助的协议,目前葡方已接受约400亿欧元的援款,并按照援助方案的要求采取财政紧缩和经济改革计划。  “三驾马车”近日已同意放宽对葡提供援助的条件,即将原先要求葡萄牙政府把今年的财政赤字削减到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四点五放宽至百分之五,以使葡能够达到接受援助的条件

  • 限制进出境物品目录_限制进出境物品表_限制出入境物品

    限制进出境物品目录_限制进出境物品表_限制出入境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二、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限制进境物品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国家货币;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二、限制出境物品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国家货币;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5、贵重中药村;6、一般文物;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 海关缉私_海关缉私处罚_海关缉私科_海关缉私条例

    海关缉私_海关缉私处罚_海关缉私科?海关缉私_海关缉私处罚_海关缉私科/海关缉私_海关缉私处罚_海关缉私科?下面是海关缉私条例,根据海关缉私条例,可以了解海关缉私的含义和海关缉私处罚等。【海关缉私条例】一、走私犯罪及其危害1.走私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其他应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包括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以及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2.走私犯罪的危害主要是:一是关税损失巨大。走私犯罪一旦成功,必然直接造成国家关税的严重流失。二是严重破坏外贸秩序。走私犯罪直接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的禁止性和限制性管理,造成国家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形同虚设,进出境的禁止性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其结果是国内市场由走私货物占据主导地位,国内的支柱产业趋于崩溃。三是腐蚀干部队伍。巨额走私犯罪,必须在相关执法部门、行业开绿灯的前提下,才能长期经营,持续获利。为此走私分子想方设法对涉及的行业、部门、党政机关、执法部门、权力机关的干部拉拢腐蚀。湛江、厦门、深圳等地的走私、腐败大案,无不说明这个问题。二、走私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处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下列行为:(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4)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5)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6)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1)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3)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走私行为,海关一般予以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即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下列行为:(1)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2)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3)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4)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5)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6)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7)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8)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10)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1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12)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13)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对违规行为,一般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走私犯罪案件1.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刑法》第151、152、153、155条和第347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案件。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案件。4.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5.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6.武装掩护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案件。四、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1.根据《海关法》第82、83、84、86条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2.涉嫌走私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3.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需要移送海关处理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的其他违法案件。五、企业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会受到什么样的海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六、海关关于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1)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3)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3)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4)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1)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2)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3)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七、侵权行为的海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八、海关调查行政违法案件可以行使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立案调查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可以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权。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人身、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进行检查;2.扣留权。扣留走私罪嫌疑人和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扣留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扣留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扣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3.查询权。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查询案件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4.查阅、复制权。海关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5.查问、询问权。海关可以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6.取样化验、鉴定权。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海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确有资金困难,暂无力上缴罚款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不能超过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80天。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执行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明确表示对海关处罚无异议,据实叙述申请理由,制定出各阶段履行处罚决定的执行计划,并提供会计账册、资产负债、损益表、审计报告等支持其申请理由的有关资料。十一、兰州关区近年来走私、违规的主要形式近年来,兰州关区有50余家进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违反《刑法》、《海关法》及有关海关监管规定,导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重者判刑或者罚款数百万元,轻者罚款也过千元,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而且损害了关区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其违法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利用加工贸易手册,倒卖免税进口料件,从中牟利;2.倒卖加工贸易手册,从中牟利;3.利用减免税证明,倒卖免税进口的设备、汽车等,从中牟利;4.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转关运输货物、减免税设备、加工贸易免税料件成品等)开拆、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5.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特别是超期核销手册;6.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7.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等。十二、如何预防发生走私违规情事从兰州海关近几年查获的案件看,绝大多数企业的违规行为都是因为工作疏忽或者事前未向海关申报,造成的程序性违规,这些违规行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使企业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这种程序性违规行为,本身具有可预防性和可避免性。因此,海关特别提示以下几点:1.加强对进出口报关人员和单证、印章的管理,防止他人盗用企业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加强对国家进出口政策、海关法规定的学习,提高违法预防防控能力;3.减免税设备或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因故需要调换、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时,必须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待海关审核批准后,才可实施,否则就可能违法行为方才合法;4.手册不能按期核销时,应当在核销期满前,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进行其它处置的书面申请,海关视情况作出决定后,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处置;5.在做进出口贸易过程中时,应按照海关报关单证的填制要素,要求外方全面真实提供情况,并如实提供给报关企业或报关员,防止申报不实违规行为的发生;6.企业一旦发生了违法行为,应积极配合海关的调查,如实向海关陈述并提供真实资料,争取从轻处罚;如需海关先行解封或者放行有关货物或设备时,可提出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担保后,海关一般可做出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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