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经管之家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 经管之家首页 |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

人大经济论坛

> 同济大学
  • 同济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同济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同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学校地处上海市,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和嘉定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开展。  第三条我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同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知识、能力、人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拔。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监督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是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六条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同济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招生宣传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同济大学年度本科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同济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为促进区域、城乡间考生入学机会公平,我校统筹考虑各地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及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预留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我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含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业录取时,对投档成绩中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我校最多认可20分(其中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等加分最多认可10分);不认可未经我校选拔确认的体育、艺术加分。经同济大学认定且阳光平台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录取标准以相应类别候选人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我校专业录取规则:先将考生投档成绩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调整,再将调整后的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依次按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0、0、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成绩相同的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的考生,投档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且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理科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艺术类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按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执行。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至其他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仍不足的情况下,则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录取过程中,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十九条我校保送生招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制订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采用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收费政策:普通本科专业每年预收5000元,其中建筑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每年预收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预收10000元;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每年预收6500元,三、四年级每年预收16000元;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年预收15000元。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标准不同,一般为每学年600-1200元。  第二十三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bkzs.tongji.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1-65982643、65983643、65981523,传真电话:021-65981513,电子信箱:tjzsb@tongji.edu.cn。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65980710。  第二十四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同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 同济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同济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同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学校地处上海市,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和嘉定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开展。  第三条我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同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知识、能力、人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拔。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  第六条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处代表、教师代表、各省招生工作组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战略及规划,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出战略决策和安排,审议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学校的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等部门领导。负责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审核、监督等工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对具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集体决策。  第八条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同济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招生宣传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同济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为促进区域、城乡间考生入学机会公平,我校统筹考虑各地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及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同济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学校预留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筑梦计划(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我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六条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含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专业录取时,对投档成绩中含省级招办认定符合教育部政策的加分,我校最多认可20分(其中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等加分最多认可10分);不认可体育特长和艺术特长加分。经同济大学认定且阳光平台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录取标准以相应类别候选人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我校专业录取规则:先将考生投档成绩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调整,再将调整后的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依次按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0、0、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所有进档考生分科类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专业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的考生,投档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且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理科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艺术类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按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执行。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至其他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仍不足的情况下,则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录取过程中,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二十一条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制订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采用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收费政策:普通本科专业每年预收5000元,其中建筑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每年预收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预收10000元;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每年预收6500元,三、四年级每年预收16000元;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年预收15000元。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标准不同,一般为每学年600-1200元。  第二十五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bkzs.tongji.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1-65982643、65983643、65981523,传真电话:021-65981513,电子信箱:tjzsb@tongji.edu.cn。学校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21-65980710,邮箱:jcc@tongji.edu.cn。  第二十六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同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 同济大学学费_同济大学住宿费

    同济大学学费_同济大学住宿费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采用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收费政策:普通本科专业每年预收5000元,其中建筑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每年预收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预收10000元;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每年预收6500元,三、四年级每年预收16000元;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年预收15000元。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标准不同,一般为每学年600-1200元。

  • 同济大学怎么样_好不好_是几本

    同济大学怎么样_好不好_是几本  同济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她创建于1907年,早期为德国医生在上海创办的德文医学堂,取名"同济"意蕴合作共济。1912年增设工学堂,1923年被批准改名为大学,1927年正式定为国立同济大学。抗战期间曾内迁经浙、赣、滇入川,1946年回迁上海并发展为以拥有理、工、医、文、法五大学院著称海内外的综合性大学。1952年院系调整后,同济大学成为国内土木建筑领域最大、专业最全的工科大学。1978年经中央批准恢复对德交流,在中科院学部委员李国豪校长领导下实行“两个转变”,即由土木为主的理工科大学向理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转变,由国内普通高校向作为中外文化交流“窗口”之一的国际性大学转变,从而迅速恢复和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经、管、文、法各具特色的多科性大学。1995年实现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1996年并入了原上海城市建设学院和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被国务院领导赞为高校体制改革中的"同济模式"。2000年4月又与上海铁道大学合并,组建成新的同济大学。目前是一所拥有理、工、医、文、法、哲、经济、管理、教育9大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大学。作为研究型大学,学校是首批被国务院批准成立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作为全国重点大学,学校被列入国家财政立项资助的"211工程"和国家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与地方重点共建的高水平大学行列。  同济大学现有建筑与城市规划、土木工程、经济与管理、电子与信息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外国语、人文、法政、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医学、理学、交通运输、汽车、海洋与地球科学、生命科学与技术、航空航天与力学、传播与艺术、女子学院及软件学院等学院,还建有继续教育、高等技术、职业技术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网络教育、汽车营销及电影学院等,学校还设有经中德政府批准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中德学院、与法国巴黎高科大学集团合作举办的中法工程和管理学院等。目前学校共有82个本科专业、218个硕士点、8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授权点94个,16个博士后流动站,全日制学生近4万人,教学科研人员4200多人,其中有中科院院士6人,工程院院士7人,教授等正高级职称者830多人,副教授等副高级职称者1470多人。作为国家重要的科研中心之一,学校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26个。学校还设有6个附属医院和3个附属学校。  同济大学在长期办学中形成了以“严谨、求实、团结、创新”为校训和“同舟共济、自强不息”的同济精神,逐步形成自身的五大办学优势:历史悠久、学风严谨、师资实力雄厚的传统优势;建筑、土木、海洋、环境、车辆、交通等水平居先的学科优势;博采众长,对德(欧)交往"窗口"的国际交流优势;立足上海、紧密结合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地域优势;直属中央、服务于全国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建制优势。  近年来同济大学正在探索并逐步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以本科教育为立校之本,以研究生教育为强校之路。确立“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的全面素质教育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往”四大办学功能协调发展,努力强化服务社会的功能,实现大学功能中心化。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区经济重点需求为指针,促进传统学科高新化、新兴学科强势化、学科交叉集约化。与产业链紧密结合,形成优势学科和相对弱势学科互融共进的学科链和学科群,构建综合性大学的学科体系。在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的过程中,争取更多的“单项冠军”,提升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声誉。  同济大学校园占地面积4000多亩,分四个校区,四平路校区位于上海市四平路,沪西校区位于上海市真南路,沪北校区位于上海市共和新路,嘉定校区位于安亭上海国际汽车城内。

  • 同济大学_本科_地址_招办电话_网址

    同济大学_本科_地址_招办电话_网址同济大学院校类型:理工类同济大学所在地:上海同济大学学历层次:本科同济大学招办电话:021-65982643同济大学通讯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电子邮箱:tjzsb@tongji.edu.cn同济大学招生网址:http://www.tongji.edu.cn

AB
CD
ABCDEFGHIJKLMNOPQISTUVWX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