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中原工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高专 四、学校国标代码:10465 五、校址: 1.北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 2.南区位于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 3.西区位于郑州市中原西路146号。 第六条学校始建于1955年,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是面向全国招生、以省管为主的高等院校。学校现有教职工1463人,其中专任教师926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429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81人。各类在校生近3万余人。学校设有20个教学部门,开设49个本科专业,有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授权点、4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授权点,拥有工程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两个类别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同时,在2010年,我校被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工作;我校有河南省重点学科一级学科3个、二级学科14个,形成了以工为主,以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管、文、理、经、法协调发展的学科框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按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12年各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录取专业时,学校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文理等大类分别从高到低排队,依次逐个按照考生报考专业的顺序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各科成绩和学校录取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又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在江苏,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在进档考生中,艺术类专业在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文理类各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数、外的高考成绩顺序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学校除软件技术(日文软件开发方向)(日语教学)和软件技术(游戏设计方向)(韩语教学)专业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日语专业除外),其它外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报考建筑学专业(五年制)的考生入学后需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学校部分专业按照大类招生。招生的大类有:电气信息类(含自动化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电气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和通信工程专业);艺术设计(含视觉传达设计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方向);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含视觉传达设计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方向);数学类(含信息与计算科学和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艺术设计(含视觉传达设计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和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含视觉传达设计方向和环境艺术设计方向)招收的考生,入学时,参加专业基础考试,根据专业教学要求、考试成绩和学生的选择,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其他专业大类招收的考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和专业教学的要求,选择本专业大类的某个专业。 第十八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二十条按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保送生,学校将按保送生所选专业录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艺术类本科和高职高专招生录取,按照《中原工学院2012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无法满足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艺术类进档考生,若其它招生专业生源不足,在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范围内,学校将与考生联系,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进行专业调剂。若因考生因素,学校与其无法取得联系,则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理工文史类普通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元/学年/人或3700元/学年/人,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5700元/学年/人。艺术设计(空中乘务与空港管理方向)专业学费为9600元/学年/人(含实训费)。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6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13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理工类、文史类普通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4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普通类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学年/人。中原工学院软件学院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8000元/学年/人。住宿费800元/学年/人。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文化分数(不含政策加分)达到各省、市、自治区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优秀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5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综合及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高职高专的新生奖学金等政策另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原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中原工学院招生工作处联系方式 北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邮编:450007 南区: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邮编:451191 学校网址:http://www.zzti.edu.cn E—mail:zsb@zzti.edu.cn 咨询电话:0371—67698700 监督电话:0371—62506906 传真电话:0371—67698701
中原工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中原工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0465。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高专。 五、办学地址: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西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146号。 第六条学校始建于1955年,是面向全国招生,以工为主,以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管、文、理、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现开设55个本科专业,有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工程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两个类别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其中工程硕士具有4个授权领域;具有全国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权单位资格。2010年被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目前,全日制在校学生20530人,其中硕士研究生390人,本科生18790人,专科生1350人;现有教职工1502人,其中专任教师1174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443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247人。学校目前占地面积1610亩,分南区、北区和西区三个校区,在校外拥有100多个实习基地。学校先后与国际上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近30所高校建立了友好关系,开展了7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招生工作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按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13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招生简章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考生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考生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学校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类别,从高到低按照考生报考专业的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在江苏省,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对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在考生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数、外的高考成绩顺序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学校除日语专业、软件技术(软件服务外包方向)专业、软件技术(移动应用开发方向)(韩语教学)专业外,其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报考建筑学专业(五年制)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入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或者工业工程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学校部分专业按照大类招生。分别为: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数学类(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按专业大类招收的考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和专业教学的要求,选择本专业大类的某个专业。 第十九条学校艺术类本科和高职高专招生录取,按照《中原工学院201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对报考表演专业的河南省考生,将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按不同专业方向分别录取;对报考表演专业的非河南省考生,按照该专业不同方向对考生身高的不同要求(具体参阅学校201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分方向分别录取。 第二十条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对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同时学校尚有招生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将与考生联系,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进行专业调剂。若因考生因素,学校与其无法取得联系,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和作法。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保送生,学校将按保送生所选报的专业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文史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7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57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6000元/生·年、艺术类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文史类、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均为14000元/生·年,文史类、理工类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软件学院中,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8000元/生·年。住宿费为8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舞弊的学生,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文化分数(不含政策加分)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优秀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50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新生奖学金按照相应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综合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同时,学校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对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原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工作网址:http://zsc.zut.edu.cn 招生工作微博:http://t.qq.com/zygxyzsc E-Mail:zsb@zut.edu.cn 咨询电话:0371—67698700 传真电话:0371—67698701 监督电话:0371—62506906
中原工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中原工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0465。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硕士、本科、专科。 五、办学地址: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西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146号。 六、基本情况:学校始建于1955年,是面向全国招生,以工为主,以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管、文、理、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占地面积1610亩,分南区、北区和西区三个校区,现开设56个本科专业,有8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3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工程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两个类别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学校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等高校合作开办了9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了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有关决议,并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招生工作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机构代办。 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按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14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条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招生简章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为了调节各省(市、区)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生源超过计划数的问题,以及满足生源质量高,人数充足的省(市、区)的需要,在教育部及河南省相关规定的比例范围内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考生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考生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类别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艺术类本科、专科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原工学院2014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对河南省考生,根据专业组按照综合录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按不同专业方向分别录取。对非河南省考生,根据专业按照综合录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按照该专业不同方向对考生身高的不同要求(具体参阅学校2014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分方向分别录取。 第十六条对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对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同时学校尚有招生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将与考生联系,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进行专业调剂。若因考生因素,学校与其无法取得联系,则调剂到相关专业录取。 第十七条对非艺术类考生,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数、外的高考成绩顺序录取考生。对艺术类考生,如考生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学校除日语专业、软件技术(软件服务外包方向)专业、软件技术(移动应用开发方向)(韩语教学)专业外,其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报考建筑学(五年制)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两个专业按数学类招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和专业教学的要求,选择本大类的某个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保送生,学校将按保送生所选报的专业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文史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7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5700元/生·年。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6000元/生·年,艺术类专科各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年;文史类、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4000元/生·年,文史类、理工类专科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 软件学院中,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专科各专业学费为8000元/生·年。 住宿费为8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舞弊的学生,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文化分数(不含政策加分)达到各省(市、区)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被我校录取的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50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新生奖学金按照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综合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同时,学校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对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原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 招生工作网址:http://zsc.zut.edu.cn 招生工作微博:http://t.qq.com/zygxyzsc E-Mail:zsb@zut.edu.cn 咨询电话:0371—67698700 监督电话:0371—62506905
中原工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条学校概况。一、学校名称:中原工学院。二、学校国标代码:10465。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四、办学层次:硕士、本科、专科。五、办学地址: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西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146号。六、基本情况:学校始建于1955年,是面向全国招生,以工为主,以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管、文、理、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占地面积1610亩,分南区、北区和西区三个校区,现开设58个本科专业,有8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3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工程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两个类别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学校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等高校合作开办了9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了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有关决议,并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七条招生工作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机构代办。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学校按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15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执行。第十条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招生简章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学校为了调节各省(市、区)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生源超过计划数的问题,以及满足生源质量高,人数充足的省(市、区)的需要,在教育部及河南省相关规定的比例范围内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考生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考生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第十四条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类别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学校艺术类本科、专科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原工学院2015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对河南省考生,根据专业组按照综合录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根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按不同专业模块分别录取。对非河南省考生,根据专业按照综合录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按照不同模块对考生身高的不同要求(具体参阅中原工学院2015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分模块分别录取。第十六条对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对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同时学校尚有招生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将与考生联系,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进行专业调剂,若因考生因素,学校与其无法取得联系,则调剂到相关专业录取。第十七条对非艺术类考生,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数、外的高考成绩顺序录取考生。对艺术类考生,如考生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如考生专业成绩也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总分、语、数、外的成绩顺序录取考生。第十八条学校除日语专业外,其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第十九条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报考建筑学(五年制)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第二十条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两个专业按数学类招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和专业教学的要求,选择本大类的某个专业。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表演专业(空中乘务和空港管理模块)的学生,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标准。第二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和做法。第二十三条学校按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保送生。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第二十四条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文史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7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57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6000元/生·年,艺术类专科各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年;文史类、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4000元/生·年,文史类、理工类专科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软件学院中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专科各专业学费为8000元/生·年。住宿费为800元/生·年。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舞弊的学生,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文化分数(不含政策加分)达到各省(市、区)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被我校录取的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50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新生奖学金按照相应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综合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同时,学校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对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第二十九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原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招生工作网址:http://zsc.zut.edu.cnE-Mail:zsb@zut.edu.cn咨询电话:0371—67698700监督电话:0371—62506905
中原工学院2012专业录取分数线_广西考生_文科专业录取分数线_二批录取专业名称年份平均分最高分最低分考生类别录取批次国际经济与贸易2012496502--文科二批金融学2012508518--文科二批法学2012496500--文科二批英语2012507519--文科二批市场营销2012501501--文科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