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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师范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湖北师范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湖北师范学院办学宗旨以及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为湖北师范学院,英文名为“HubeiNormalUniversity”;国标代码:10513;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五条学校是湖北省省属重点综合性本科师范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兼有研究生和少量高职(专科),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校地处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湖北省黄石市,占地面积2002亩。学校襟江带湖,含山蓄水,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考试时间、地点、要求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艺术类各专业生源及就业情况,确定每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政策及考试办法,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和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2014年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3870人,其中本科3570人,专科300人。总计划中含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招生计划40人及中外合作办学专科招生计划180人。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在实行传统志愿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综合考虑高考分数及专业志愿情况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文理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2分,级差最大为4分。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录取时要考虑考生的相关单科成绩。  第二十条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含专业方向)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考生综合成绩(校考专业成绩×7.5×50%+高考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兼报音乐学不同专业方向的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专业分数级差为1分。报考音乐学(声乐表演)方向的考生,一般男生身高要求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要求在1.58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综合成绩分差均为2分。  第二十二条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湖北省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从高到低录取,外省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七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且未请假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新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000元/年·生,部分重点专业学费标准为5200元/年·生,音乐、美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年·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年·生,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生。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师范学院2014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首页1[2]下一页尾页

  • 湖北师范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湖北师范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北师范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学院,英文全称:HubeiNormal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0513。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第三条学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第四条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第七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的问题。第十条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一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第十三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实际成绩高分的考生。第十五条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顺序先后的原则进行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第十六条文理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两个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1分,级差最大为2分。对于进档的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内蒙古考生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方式,择优录取。高考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第十七条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在山东省承认山东师范大学对应专业初试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兼报音乐学不同专业方向的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专业分数级差为1分。报考音乐学(声乐表演)专业的考生,一般男生身高要求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要求在1.58米以上。舞蹈表演(体育舞蹈)专业学生进校后在体育学院培养。第十八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在山东省承认山东师范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初试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折算成百分制×50%+文化成绩折算成百分制×50%)从高到低录取。第十九条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书法学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1分。第二十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考生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在湖北省按综合成绩(术科成绩×75%+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外省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第二十一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且未请假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体检等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师范学院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第二十五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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