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一、校名全称:湖北师范学院院校国家代码:10513法人代表:冯广艺二、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82号邮政编码:435002三、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四年制本科为主,兼有研究生和少量高职高专四、2006年招生计划: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3490人五、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1、我校不对考生的外语语种和男女比例作限制。2、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同时兼顾教师职业的特殊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六、录取规则:1、我校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5分。3、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录取时要考虑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相关单科成绩。4、我校美术类专业文理兼收,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所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为主。美术类专业(广告学专业除外)录取规则为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文化成绩折算方式为(高考总成绩÷3)×30%),英语成绩不低于50分。各省专业前三名只要文化过线,一志愿报考我校,保证录取。广告学专业录取规则为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语文成绩一般不低于90分。5、我校音乐类专业文理兼收,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所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为主。音乐类专业(学前教育专业除外)录取规则为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我校音乐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请非英语语种考生不要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录取规则为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男生要求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在1.50米以上,携带肝炎病原者或其他体检受限的考生,不能报考。6、我校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湖北省内按总成绩(文化成绩+术科成绩×2)排序录取,外省按体育术科成绩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优先录取。七、奖学金:我校设有新生奖学金(1000-5000元/人)、优秀学生奖学金(500-2000元/人)、单项奖学金(含道德风尚奖、学习优秀奖、综合进步奖、文体贡献奖、科研贡献奖)(100-5000元/人)等各类奖学金,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以《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实施方案》为准。八、收费标准:我校新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和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以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的《湖北师范学院2006年新生入学须知》为准。九、联系方式:电话:0714-65150153093590传真:0714-6572567网址:www.hbnu.edu.cn(湖北师范学院)www.zsxx.hbnu.edu.cn(湖北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电子邮件:hbnuzsgzc@126.com
湖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湖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湖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为湖北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513,学校校长、法人代表:向显智教授。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82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五条学校是湖北省属重点综合性本科师范院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兼有研究生和少量高职(专科),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校地处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武汉城市圈之一的湖北省黄石市,占地面积2002亩,校内树木葱茏,碧波荡漾,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招生工作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精神,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考试时间、要求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艺术类各专业生源及就业情况,确定每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政策及考试办法,招生工作处与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2008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3890人,其中本科3160人,高职(专科)730人。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十七条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的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2分。 第二十条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录取时要考虑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相关单科成绩。 第二十一条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含专业方向)文理兼收,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主,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文理兼收,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主,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要求男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在1.50米以上,携带肝炎病原者或其他体检受限的考生,不能报考。新生进校后,在教育科学学院培养。 第二十三条美术学、艺术设计、工业设计专业录取规则为文理兼收,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英语成绩不低于50分。 第二十四条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湖北省内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术科成绩×2)排序录取,外省按体育术科成绩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艺术特长生考生必须参加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共同组织的专业测试,取得合格证书,且高考分数达第二批本科(一)分数线,才能报考我校。我校今年艺术特长生本科招生计划为20人,招生项目为声乐、器乐、舞蹈、综艺。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新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000元/年.生,部分重点专业学费标准为5200元/年.生,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7500元/年.生,音乐、美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年.生,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生。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师范学院2008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第八章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 第二十七条为鼓励和吸引更多重点线上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2000元/人.年,一等奖1200元/人.年,二等奖800元/人.年,三等奖500元/人.年。 第二十九条为表彰学生在精神文明建设、学习、科研和重大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学校设立了六类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100-5000元。 第三十条为表彰学生在学习、工作、思想道德素质上的优异表现,学校设立了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学校还有其它各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湖北省政府奖学金2000元/人.年等(后两类的评选对象为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捐助的助困类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中湖北、江苏、重庆、陕西、甘肃省的学生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市学生通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相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对部分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发放1000-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100-500元的年终困难补助,并对临时困难学生发放一定数额的紧急困难补助。 第九章教学改革及毕业生就业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凡我校在籍学生,按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4-6年内,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凡我校在籍学生,录取入学时的专业为主修专业,对成绩优秀、学有余力者,可按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课程满30学分者,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57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课程选修制。学生修读的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大类,选修课分专业选修和公共选修。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每学年开设有150-170门公共选修课,学生可根据自己意愿和爱好选修。鼓励学生参加各类职业证书考试,获取证书者可按规定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或课外学分。可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按规定申请免修或免听部分课程。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行“优秀本科生”导师制培养。学校在保证全面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选拔部分思想政治素质好、学科基础扎实、学业成绩优异、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的本科学生,实行导师制培养,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优秀本科生”参加辅修学习的,按50%减免辅修费。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本科生还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学校为学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指导学生就业。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法就业。学校在校内为学生举办各类专题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为毕业生联系、推荐就业单位。学校近几年来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一直稳居湖北省高校前列,评为“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714-6575861657586265758636515015 传真:0714-6573009 网址:www.zsxx.hbnu.edu.cn 电子邮件:hbnuzsgzc@126.com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
湖北师范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湖北师范学院办学宗旨以及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为湖北师范学院,英文名为“HubeiNormalUniversity”;国标代码10513;学校校长、法人代表:向显智;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五条学校是湖北省属重点综合性本科师范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兼有研究生和少量高职(专科),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校地处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武汉城市圈内的湖北省黄石市,占地面积2002亩,学校襟江带湖,含山蓄水,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精神,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考试时间、要求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艺术类各专业生源及就业情况,确定每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政策及考试办法,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与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2010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4010人,其中本科3430人,高职(专科)580人,含中外合作办学高职(专科)120人。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2分。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录取时要考虑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相关单科成绩。 第二十条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含专业方向)文理兼收,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主,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考音乐学(音乐表演·声乐)方向的考生,一般男生身高要求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要求在1.58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专业文理兼收,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主,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要求男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在1.50米以上,携带肝炎病原者或其他对该专业体检受限的考生,不能报考。新生进校后,在教育科学学院培养。 第二十二条美术学、艺术设计、工业设计专业录取规则为文理兼收,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英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50分。 第二十三条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湖北省按综合成绩(高考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排序录取,外省按体育术科成绩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新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000元/年·生,部分重点专业学费标准为5200元/年·生,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7500元/年·生,音乐、美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年·生,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生。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师范学院2010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第八章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和吸引更多重点线上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人。 第二十六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同时充分发挥学生个性和特长,学校设立了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800元/人·年,受奖面可达50%。 第二十七条为表彰学生在精神文明建设、学习、科研和重大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学校设立了特殊贡献奖学金,奖励金额100-5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为表彰学生在学习、工作、思想道德素质上的优异表现,学校设立了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学校还设有其它各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湖北省政府奖学金2000元/人·年等(后两类的评选对象为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捐助的助困类奖学金。 第三十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相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对部分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发放1000-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2000元的高校助学补助资金、100-500元的年终困难补助,并对临时困难学生发放一定数额的紧急困难补助。 第九章教学改革及毕业生就业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凡我校在籍学生,按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4-6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凡我校在籍学生,录取入学时的专业为主修专业,对成绩优秀、学有余力者,可按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课程满30学分者,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57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课程选修制。学生修读的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大类,选修课分专业选修和公共选修。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每学年开设有160-180门公共选修课,学生可根据自己意愿和爱好选修。鼓励学生参加各类职业证书考试,获取证书者可按规定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或课外学分。可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按规定申请免修或免听部分课程。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优秀本科生”导师制培养。学校在保证全面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选拔部分思想政治素质好、学科基础扎实、学业成绩优异、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的本科学生,实行导师制培养,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本科生还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学校为学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指导学生就业。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法就业。学校在校内为学生举办各类专题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为毕业生联系、推荐就业单位。学校近几年来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一直稳居湖北省高校前列,是“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714-657586165758626575863 传真:0714-6573009 网址:www.zsxx.hbnu.edu.cn 电子邮件:hbnuzsgz@126.com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
湖北师范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湖北师范学院办学宗旨以及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为湖北师范学院,英文名为“HubeiNormalUniversity”;国标代码:10513;学校校长、法人代表:向显智;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五条学校是湖北省省属重点综合性本科师范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兼有研究生和少量高职(专科),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校地处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湖北省黄石市,占地面积2002亩,学校襟江带湖,含山蓄水,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精神,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考试时间、地点、要求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艺术类各专业生源及就业情况,确定每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政策及考试办法,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与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2012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4050人,其中本科3520人,高职(专科)530人,含中外合作办学高职(专科)200人。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文理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2分,级差最大为4分。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录取时要考虑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的相关单科成绩。 第二十条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含专业方向)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兼报音乐学不同专业方向或兼报音乐学与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专业分数级差为1分。报考音乐学(音乐表演·声乐)方向的考生,一般男生身高要求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要求在1.58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美术学、艺术设计、工业设计专业录取规则为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综合分数级差均为2分。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专业(含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两个方向)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兼报学前教育和其他音乐、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文化分数级差为5分。该专业要求男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在1.50米以上。新生进校后,在教育科学学院培养。 第二十三条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湖北省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从高到低录取,外省按体育术科成绩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七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且未请假者,视做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新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000元/年·生,部分重点专业学费标准为5200元/年·生,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7500元/年·生,音乐、美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年·生,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生。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师范学院2012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第九章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 第二十七条为鼓励和吸引更多重点线上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同时充分发挥学生个性和特长,学校设立了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800元/人·年,受奖面可达50%。 第二十九条为表彰学生在精神文明建设、学习、科研和重大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学校设立了特殊贡献奖学金,奖励金额100-5000元/人。 第三十条为表彰学生在学习、工作、思想道德素质上的优异表现,学校设立了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学校还有其它各类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湖北省政府奖学金2000元/人·年等(后两类的评选对象为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捐助的助困类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对进入学校贫困生信息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发放2000-4000元的国家助学金、2000元的高校助学补助资金、60元/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国家财政拨款,以国家下达文件发放)、8元/月的少数民族津贴、100-500元的年终困难补助,并对临时困难学生发放一定数额的紧急困难补助。” 第十章教学改革及毕业生就业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按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3-6年内,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学校开设有各类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可根据自己意愿和爱好选修。鼓励学生通过各类职业证书考试及参加各类竞赛的形式获得课外学分,课外学分可按规定冲抵公共选修课规定学分,学生还可按规定申请免修或免听部分课程。 第三十六条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学校开设了地理科学-历史学(文理兼收)、法学-英语(文史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日语(理工类)三个双学位特色实验班,各计划招生30人,修满学分分别授予理学与历史学双学位、法学与文学双学位、工学与文学双学位,其中法学-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日语双学位特色实验班原则上要求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在110分以上。 第三十七条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多元化。对成绩优秀、学有余力者,可在主修专业之外,按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修满第二专业规定课程30学分,可发给辅修第二专业结业证书;跨学科大类修满第二学位规定课程57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学校十分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校建有六个国家级和省级校内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一个省级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和二百余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近年来,开展了包括国培顶岗实习、带薪顶岗实习等多种类型的实习实训模式,可为学生实践能力提高提供良好的训练平台。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优秀本科生”导师制培养。学校在保证全面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选拔部分思想政治素质好、学科基础扎实、学业成绩优异、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的本科学生,实行导师制培养,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本科生还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本校硕士学位。 第四十条学校为学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课程,指导学生就业。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法就业。学校在校内为学生举办各类专题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为毕业生联系、推荐就业单位。学校近几年来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一直稳居湖北省高校前列,是“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714-657586165758626575863 传真:0714-6573009 网址:www.zsxx.hbnu.edu.cn 电子邮件:hbnuzsgz@126.com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
湖北师范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湖北师范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湖北师范学院办学宗旨以及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为湖北师范学院,英文名为“HubeiNormalUniversity”;国标代码:10513;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五条学校是湖北省省属重点综合性本科师范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兼有研究生和少量高职(专科),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校地处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湖北省黄石市,占地面积2002亩。学校襟江带湖,含山蓄水,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考试时间、地点、要求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艺术类各专业生源及就业情况,确定每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政策及考试办法,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与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2013年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3920人,其中本科3520人,专科400人(含中外合作办学专科190人)。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文理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2分,级差最大为4分。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录取时要考虑考生的相关单科成绩。 第二十条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含专业方向)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兼报音乐学不同专业方向或兼报音乐学和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专业分数级差为1分。报考音乐学(声乐表演)方向的考生,一般男生身高要求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要求在1.58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为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综合成绩分差均为2分。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音乐教育)专业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兼报学前教育和其他音乐类专业的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文化分数级差为5分。该专业要求男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在1.50米以上。新生进校后,在教育科学学院培养。 第二十三条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湖北省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从高到低录取,外省按体育术科成绩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七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且未请假者,视做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新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000元/年·生,部分重点专业学费标准为5200元/年·生,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7500元/年·生,音乐、美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年·生,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生。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师范学院2013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第九章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 第二十七条为鼓励和吸引更多重点线上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的基础上,学校为充分发挥学生个性和特长,特设立了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等,受奖面可达50%。 第二十九条为表彰学生在精神文明建设、学习、科研和重大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学校设立了特殊贡献奖学金,奖励金额100-5000元/人。 第三十条为表彰学生在学习、工作、思想道德素质上的优异表现,学校设立了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学校还有其它各类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等(后者的评选对象为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捐助的助困类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对进入学校贫困生信息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发放2000-4000元的国家助学金、60元/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国家财政拨款、以国家下达的文件精神发放)、8元/月的少数民族津贴、300-500元的年终困难补助,并对临时困难学生发放一定数额的紧急困难补助。 第十章教学改革及毕业生就业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按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3-6年内,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发展,学校开设有各类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并设置特长学分项目,学生取得的各类职业能力证书,或在各类竞赛活动、社团活动、科技创新活动、发表论文作品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均可按学校《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和《特长学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特长学分或免修相关课程学分。 第三十六条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学校开办了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应用化学(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产业)、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工业)等四个湖北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试验班;开办有历史学-地理科学(文史类)、法学-英语(文史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日语(理工类)三个双学位特色实验班,各计划招生30人,其中法学-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日语双学位特色实验班原则上要求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在110分以上。 第三十七条学校坚持人才培养模式多元化。对成绩优秀、学有余力者,可在主修专业之外,按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修满第二专业规定课程30-35学分,可发给辅修第二专业证书;跨学科大类修满第二学位规定课程57-62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学校十分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在校内建有一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五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一个省级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在国内外(包括日本、香港)建立有二百余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包括一个省级校外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近年来,学校开展了国培顶岗实习、带薪顶岗实习等多种类型的实习实训模式,可为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提供良好的训练平台。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优秀本科生“导师制”培养。在保证全面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学校选拔部分政治素质好、学科基础扎实、学业成绩优异、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的本科学生,实行导师制培养,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本科生还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本校硕士学位。 第四十条学校为学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和“创业基础”等课程,指导学生就业、创业。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学校在校内为学生举办各类专题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为毕业生联系、推荐就业单位。学校近几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一直稳居湖北省高校前列,是“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714-657586165758626575863 传真:0714-6573009 网址:www.zsxx.hbnu.edu.cn 电子邮件:hbnuzsgz@126.com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