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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音乐学院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天津音乐学院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院校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最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音乐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院代码:10072  五、学院地址:  天津音乐学院北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  天津音乐学院南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十四经路交口  六、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音乐学院建立于1958年。是在中央音乐学院由天津迁址北京,留下部分师生员工和设备的基础上组建的。五十多年来,天津音乐学院培养了众多的知名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和音乐理论家,在国内外有着相当高的知名度。  学院设音乐学系、作曲系、声乐系、民族声乐系、民乐系、管弦系、手风琴键盘系、钢琴系、音乐教育系、艺术管理系、现代音乐系、戏剧影视系和舞蹈系;还设有成人教育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音乐研究所、学报编辑部和科研与研究生处。2010年又新增了文化产业管理专业,2014年新增加了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现有八个本科专业三十多个专业方向面向国内外招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现在校学生近三千人。附中的生源数量多、质量高,是学院最好的生源基地。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本科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考试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我院教务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我院是教育部认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之一,不做分省计划。我院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还将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成绩对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1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学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我院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投档,文、理兼收。我院不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第十条 所有专业(不包括艺术管理和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在文化课成绩(满分750分)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管理和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专业成绩达到我院合格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满分750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分文科、理科)。江苏、新疆、上海等特殊省市高考总成绩折合为750分计算。  第十一条 考生只有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考通知后才能报考我院,我院不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以及其它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我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专业设置和专业考试内容请考生参考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出,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我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本市郊县及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校租赁。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我院学籍相关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院受教学条件限制,分为南、北两院,均为学生授课场所,各专业根据课程性质、规模、硬件需求等因素,在两院均开设课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cm.edu.cn  E-mail:zsb@tjcm.edu.cn  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  邮编:300171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

  • 天津音乐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天津音乐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天津音乐学院,部颁代码10072。学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北院),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南院)。  第三条学院由天津市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学院纪检委是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确定招生专业、规模。  第八条学院是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不做分省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院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学院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录取,文、理兼收。  第十二条经政审体检合格,艺术管理、艺术史论与批评专业,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课(750分满分)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分文科、理科)。其他各专业在文化课成绩(750分满分)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江苏、新疆、上海等省市高考总成绩折合为750分计算。  第十三条只有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化课考试通知的考生才能报考我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联考以及其它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不作为我院的专业考试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院各专业学习的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学院年度招生专业和专业考试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发布。  第十七条 学院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新生一律缴费上学,本科学费标准:艺术与科技专业12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5000元/学年。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本市郊县及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院申请租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我院学籍相关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cm.edu.cn  E-mail:zsb@tjcm.edu.cn  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  邮编:300171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

  • 天津音乐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天津音乐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天津音乐学院,部颁代码10072。学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北院),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南院)。  第三条学院由天津市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学院纪检委是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确定招生专业、规模。  第八条学院是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不做分省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院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学院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录取。文化课成绩不分文科、理科,不含各类录取政策加分。  第十二条经政审体检合格,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音乐教育、艺术管理和音乐批评招考方向),校考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课(750分满分)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专业在文化课成绩(750分满分)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专业各招考方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江苏、新疆、上海等省市高考总成绩折合为750分计算。  第十三条只有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化课考试通知的考生才能报考我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联考以及其它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不作为我院的专业考试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院各专业学习的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六条 学院年度招生专业和专业考试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发布。  第十七条 学院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新生一律缴费上学,本科学费标准:艺术与科技专业12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5000元/学年。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本市郊县及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院申请租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我院学籍相关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cm.edu.cn  E-mail:zsb@tjcm.edu.cn  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  邮编:300171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

  • 天津音乐学院学费_天津音乐学院住宿费

    天津音乐学院学费_天津音乐学院住宿费  新生一律缴费上学,本科学费标准:艺术与科技专业12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5000元/学年。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

  • 天津音乐学院怎么样_好不好_是几本

    天津音乐学院怎么样_好不好_是几本  天津音乐学院于一九五八年十月四日建院。发展和繁荣音乐文化事业,为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是学院的办学宗旨。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德艺双馨的音乐理论、音乐创作、音乐表演专门人才和音乐师资是办学的中心任务。建院四十年来,已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四千多音乐人才。毕业生中许多人已成为著名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优秀音乐教师和管理骨干,其中有多人次在国际音乐比赛中获奖,有大量的已毕业或在校的学生在国内各种比赛中获奖。他们为音乐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作出了可喜的贡献。  学院现占地139.58亩(92,957.78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32949.4平方米,学生宿舍22,875平方米,学生食堂3,415平方米,各类教室70个,其中多媒体教室10个,百名配多媒体教师座位数43.2个,琴房747间,舞蹈练功房5间,舞蹈形体课室8间,音乐厅等实践训练厅场6个。体育馆1,044平方米,体育场8900平方米,共9944平方米。图书馆藏书量28.68万册(盘),中文书谱15.4万册,外文书谱3.2万册,中外文期刊227种。唱片等音像资料4.35万张,馆藏老唱片资源已建成数字化资源库,并在不断完善中。拥有五个外文数据库(Springer,EBSCO,OCLC,ProQuest,GroveonLine),三个网络通用的中文数据库(超星、万方、维普全文期刊),自主建数据库6个。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972万元。学院总资产2.4亿元。  学院现有5个本科专业,分别是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编导和表演。设音乐学、作曲、声乐、民族声乐、民乐、管弦、钢琴、手风琴键盘、音乐教育、艺术管理、现代音乐、舞蹈、戏剧影视13个系和基础课部,还有科研与研究生处,成人和职业教育学院和附中。  学院从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是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二级音乐学学科(涵盖学院所有音乐专业)是天津市重点学科。  2008年9月全日制在校人数2943人,其中本科生2606人,研究生234人,留学生7人,成人教育96人。  附中主要为大学培养后备生源,学制分为三年制(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六年(招收小学毕业生)两种。大学和附中均面向社会,积极举办社会上不同年龄层次的音乐爱好者的业余培训班,每年参加培训的成人和少年儿童多达千余人,为社会音乐普及教育和公民素质的提高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学院拥有一支结构合理、朝气蓬勃、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在277名教师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1人,天津市教学名师1人,天津市优秀教师2人,市劳模4人,区永熙教学奖获得者5人;正教授55人,副教授95人,具有博士学位11人,硕士学位100人,教师硕博比占40%。许多教师德高业精、殚精竭智培养人才,赢得了学生的尊敬与爱戴。尤为可喜的是一批德才兼备的青年教师,在教学或艺术实践中已崭露头角,他们的茁壮成长预示着学院未来的希望与辉煌。  科教兴国的战略和改期开放的国策为学院的繁荣与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与活力。由于政府的关怀与重视,使学院的办学条件明显改观,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条件。近十多年来,学院十分重视教学、科研、创作与表演水平的提高。为此,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管理,增加与国内外院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曾多次主办国际学术会议;邀请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文艺院团和著名音乐家来院讲学或演出;多次选派学生到国外留学、短期访问考察、比赛和演出;并聘任外籍专家来院长期任教。这些交流与合作切实地促进了教学、科研、创作与表演水平的提高。  学院积极开拓办学空间,在原有校舍基础上,目前正筹措资金征地扩建,以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  天津音乐学院是音乐学人成长的一片沃土,立志成材、勤学苦练、德艺双馨追求完美、创造卓越已成为音乐学子的共同追求和愿望。学院将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音乐学人的健康成长、成材,创造最有利的条件,以育人的优秀成果为共和国音乐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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